执行异议之诉专栏简介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程序中的重要救济机制,其裁判规则关系到权利保障与程序正义的平衡。本文通过对人民法院案例库一些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对“执行异议之诉”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梳理实践中重要的裁判规则。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适用困境与司法应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执行救济制度,也是案外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以下,笔者将结合本人办理的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程序的衍生诉讼,兼有执行和诉讼两种要素;起草制定和理解适用《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离不开执行和诉讼两个视角。以执行形式化原则为逻辑起点,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并非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享有的实体权利,而是案外人基于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异议权;从执行作为司法最后一个环节的定位出发,异议之诉和确权诉讼虽然诉讼标的不同但应强制合并审理,给付之诉亦可合并审理;以争议财产的处置权为基础,执行实施、案外人异议、异议之诉,这三个接续进行的程序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作为一个整体适用管辖恒定原则;着眼于对案外人的保护,使其免受不当执行的损失,不宜将《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6条理解为对转案审理模式的排除,而应允许案外人选择直接变更诉讼请求为不当得利返还或者损害赔偿。
同一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主张实体权利的,应适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
“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具体认定——蒋某诉郑某某、庄某某、海口某担保有限公司、王某及第三人海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王岩岩诉徐意君、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不动产买受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消费者购房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执行异议之诉应秉持实质审理原则——新乐某某社诉路某某、石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具有主观恶意的,申请执行人不能要求其对迟延发放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外人捏造租赁合同关系提出执行异议构成构成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