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常识专栏简介执行常识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各类财产,包括动产(如车辆、游艇、字画及其他各类物品)、不动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和财产性权益(如股权)等,都可以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目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大多采取网络司法拍卖形式进行处置。
现有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规则无法涵盖全部物权期待权类型,造成实践中未登记不动产权利人正当利益保护无法可依、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建议物权期待权模式保护的一般化规则,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正当利益,且与我国物债二分体系相契合。在规则建构上,物权期待权构成需具备合法有效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权利人履行完已方义务、实际占有或具备其他公示要件等要素。
执行建议制度实践探索与路径构建本文以执行建议制度产生的背景和成因作为切入点,论证“执行建议制度”提出的必要性,并以目前各地法院探索适用执行建议的公开宣传报道和制发的执行建议文本作为研究样本,总结执行建议制度实践经验与问题,并在畅通法院内部“执源治理”机制促进立审执一体化视域下进一步提出实施执行建议制度的对策建议。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更便于开展执行工作的,上级法院可以将案件指定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最高法发布通知,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后,对于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当解除
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实归夫妻共有,能否查封处置
案外人借名买房,能否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因继承、生效判决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尚未办理移转登记,能否强制执行
最高院曾在判决中指出,只有房屋完成本登记,被执行人取得物权,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才能进行拍卖、变卖、折价。这也就说明,虽然预查封和正式查封都能限制房屋转移,但是两者本质上还存在不同,预查封房屋是否最终归属于被执行人还存在不确定性,只有在预查封转为查封的前提下,法院才可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