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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房屋租赁

关于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租金计算截止日)

日期:2023-10-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以双方对解除事宜达成合意之日或以房屋实际控制权交还之日

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763号,西安大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贺海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注:出租人虽未明确表示同意合同解除,但是以实际行为获得了房屋控制权,视为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接受。实际控制权转移之日视为合同解除之日】

关于《房屋租赁、管理合同》的解除时间及合同解除后租金和物业费的支付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贺海雄于2019年3月17日向大天公司发出解除《房屋租赁、管理合同》的《解除函》,该函于3月22日经邮寄送达至大天公司。之后,贺海雄向大天公司和管理案涉房屋的西安奥利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送达了《催告函》,意在确定解除合同的事实并提交相关视频和照片佐证,大天公司收到《解除函》后于3月27日对案涉房屋采取了上锁等实际控制手段。……本院认为,无论是大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西安奥利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接受《催告函》和对案涉房屋的上锁行为,都可以视为大天公司以行为的方式表现了对案涉房屋控制的真实意思。虽然大天公司并未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表明,但其控制案涉房屋的行为事实上已经表达了对贺海雄解除合同的实际接受。据此原审认定双方之间《房屋租赁、管理合同》已于2019年3月27日解除,并无不当。

2.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260号,长春市朝阳区爱购365超市、吉林大学口腔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注:行使单方解除权后事实上继续占用房屋的,应当支付房屋占用费】

365超市是否应当给付口腔医院房屋占用费。365超市与口腔医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五年,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2014年1月14日,365超市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365超市应当腾退案涉房屋,在继续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应当支付房屋占用费。原审法院考虑口腔医院对合同解除的过错、合同解除后违约赔偿问题一直处于诉讼过程中以及损失鉴定等因素,综合平衡双方的利益,判决365超市自2018年1月1日支付口腔医院房屋占有使用费用28万元,并无不当。

3.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13号,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宜昌馨安泰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注:承租人在先多次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在后起诉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视为双方当事人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以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为合同解除日】

关于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合同解除时间是否正确问题。本案馨安泰公司起诉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其与武商量贩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该起诉状副本于2018年6月26日送达武商量贩公司。经查,武商量贩公司于2015年6月起即以发函、腾退房屋、邮寄房屋钥匙、提起诉讼等形式,多次要求解除其与馨安泰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认定武商量贩公司要求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确。……本案在馨安泰公司起诉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应认定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自武商量贩公司收到馨安泰公司起诉状副本之日解除。二审判决认定生效判决确定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不符合双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予纠正。故本院确认馨安泰公司与武商量贩公司2008年6月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之后签订的四份《补充合同》于2018年6月26日解除。

(二)发出解约函件后,实际占用房屋,解除时间以实际停业之日计算

1.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955号,武汉汇和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吴志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注:出租人行使约定单方解除权,书面送达单方解除通知书给承租人,但是承租人仍继续占用租赁房屋的, 房屋租金占用费计算至实际停业之日】

关于中石油武汉公司是否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问题。……汇和酒店在欠付租金的情况下,既未补交租金,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补齐押金,应视为构成违约,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具备。此时,中石油武汉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于2006年8月1日向汇和酒店、吴志云发出《关于终止三个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双方间的租赁合同已在汇和酒店、吴志云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解除。

关于原审法院对汇和酒店欠付房租和各项费用金额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尽管双方的租赁合同已在汇和酒店、吴志云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解除,但此后涉案房屋仍长期被汇和酒店实际占用但未能正常经营。而中石油武汉公司虽然具有合同解除权,但其是在未与汇和酒店、吴志云进行对账的情况下径行发出的解除通知。原审法院结合上述两项实际案情,根据公平原则,将房屋租金及占用费计算至实际停业之日,并据此认定汇和酒店欠付的金额,并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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