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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林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

日期:2023-06-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蒋某林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

蒋某林承包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斗龙港村六组土地从事水稻种植等,经营模式为无公害水稻(稻虾轮作模式)。2019年秋、冬季,蒋某林种植的196亩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蒋某林因意识到野鸭等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仅采取燃放鞭炮方式驱赶,但保护区面积过大,收效甚微,导致其种植的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基本绝收。经测产评估,蒋某林损失为384317元,扣除蒋某林实际未进行收割、运输、晒烘等费用16660元后损失为367657元。后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大丰自规局)根据相关部门的书面请示意见,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标准,给予蒋某林每亩550元补偿,共计107800元。2020年12月,蒋某林领取补偿款107800元后,以大丰自规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大丰自规局对蒋某林的196亩无公害水稻被野鸭损害后按照550元/亩补偿107800元的行为违法;大丰自规局依法、据实补偿蒋某林经济损失367161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因保护法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本案中,大丰自规局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的每亩550元标准补偿107800元,明显偏低,未能体现行政补偿的合理性原则。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蒋某林合理损失367657元酌情由大丰自规局按照70%进行补偿。遂判决大丰自规局向蒋某林支付补偿款257359.9元(扣除已支付的107800元,尚应支付149559.9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江苏盐城湿地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地处江苏中部沿海,是我国最大的滩涂湿地保护区之一。保护区内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丹顶鹤、白鹤、黑鹳、遗鸥等,二级保护动物大天鹅、鸳鸯等,以及其他具有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三有”鸟禽。湿地保护法明确,国家要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案涉承包地块位于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周边,承包人承包的稻田成为湿地自然保护区鸟禽的“食堂”。承包人在其种植水稻被野生鸟禽侵食、损坏的情况下,仍然选择采取对野生鸟禽不会造成伤害的方式驱赶,对于承包人因保护湿地野生鸟禽遭受的损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补偿合理性原则,依法支持承包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较好地平衡了湿地野生鸟禽公共利益保护与湿地缓冲区土地使用权人承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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