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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手房律师网申请执行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申请期限与费用,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庭执行所需提交的材料如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等,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庭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上诉人邱某与被上诉人郑某、庄某、海口某担保有限公司、王某及原审第三人海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
    日期:2023-12-01 点击:32次

    上诉人邱某与被上诉人郑某、庄某、海口某担保有限公司、王某及原审第三人海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 申请执行人就可能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代位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
    日期:2023-11-27 点击:44次

    申请执行人就可能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代位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木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有权提起该诉讼的应为就诉争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有物权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某房产公司就295号房产并不具有物权法律关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适格主体。

  • 不动产查封的相对处分禁止效力
    日期:2023-11-22 点击:31次

    不动产查封的相对处分禁止效力为了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在对不动产的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首先要对不动产进行查封,查封后,债务人对查封不动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产生处分禁止的效力。处分禁止效力呈现出绝对效力与相对效力的分歧,《强制执行法(草案)》肯定了效力的相对性,即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但处分禁止效力相对性的具体内涵仍不够清晰,有待进一步分析明确。

  • 其他法院对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采取保全措施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日期:2023-11-21 点击:17次

    其他法院对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采取保全措施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是否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变更,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无法律规定该权利因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而丧失。权利人取得权利后,其他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房屋所有权的认定
    日期:2023-11-16 点击:48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形:被执行人捏造一个购买了房屋的执行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阻断强制执行程序。因此,如何在原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和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的保护之间实现一个精准的认定和平衡,是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

  •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子女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日期:2023-11-15 点击:24次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子女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原审法院对受赠人所享有的权利与债权人的权利为平等债权的表述,系根据各自权利形成时间作出夫妻双方作为赠与人并无提前预知以及逃避债务的可能性的判断,进而得出涉案权利均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结论,并不影响继续从各个方面展开论述并最终对权利优劣作出排序。故债权人关于原审判决认定权利平等又认定其中某一权利可排除强制执行违法的主张并不符合本案情形。

  • 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
    日期:2023-11-12 点击:19次

    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在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前,贾琼仅享有普通债权,据此种协议认定贾琼享有物权期待权(利益),可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另,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贾琼在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案涉商铺。同时,案涉工程迄今未竣工验收,尚未按照施工图纸对房屋进行间隔,各方均无法说清案涉商铺的具体位置,贾琼与和丰公司亦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商铺。此种情形下,即便存在事实上的使用行为,亦难确立其合法性。

  • 购房人已付购房款虽未达到总价款50%,但其明确表示愿将余款交付执行的,可认定其足以排除执行
    日期:2023-11-08 点击:25次

    购房人已付购房款虽未达到总价款50%,但其明确表示愿将余款交付执行的,可认定其足以排除执行

  • 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会议纪要
    日期:2023-11-07 点击:24次

    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会议纪要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才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部门作出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裁定或者财产调查结果可以作为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证据。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追加的股东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不予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 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分析
    日期:2023-11-07 点击:21次

    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企业法人的股东、出资人、发起人等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该行为会引发执行异议之诉。本文通过对该类诉讼类型的分析,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清算赔偿责任、代位权诉讼等,其性质属于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相结合的复合之诉,并提出该类诉讼的具体审查标准、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承担范围等具体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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