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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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程序中的重要救济机制,其裁判规则关系到权利保障与程序正义的平衡。本文通过对人民法院案例库一些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对“执行异议之诉”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梳理实践中重要的裁判规则。
截至2025年9月,编者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以“执行异议之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出裁判文书90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29篇,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25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21篇,由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5篇。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遵循以下“两个优先”的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案号分别为:(2023)粤民终4470号、(2021)最高法执复34号、(2023)冀0821执异62号、(2020)最高法民再3号 、(2022)新0104民初7700号。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不能提出意在推翻作为执行依据的法院生效裁判的诉讼主张。在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但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提出意在推翻仲裁裁决事项的主张。
案件:某村民小组、某经济合作社诉某贸易公司、林某沅、某实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号:(2023)粤民终447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村民小组、某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是否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项执行救济制度,目的在于阻止、排除对特定标的的执行,其指向的特定标的物应系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审查认定属于被执行人的标的物,而非执行依据中已经确定执行的标的物,故执行异议之诉不涉及执行依据本身的对错评判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即“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中“原判决、裁定”,应当解释为包括仲裁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应由法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等在内的法律文书。
实务要点二:
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委托评估,未改变案涉房屋的权属关系及实际状态,不属于执行处分行为。当事人以执行标的物正处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为由,主张不得对执行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评估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案件:山东某某公司与广东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复议案
案号:(2021)最高法执复3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山东高院是否应中止对广东某公司名下案涉房屋的执行。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就黄某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上诉请求,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913号民事判决,山东某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签收后持该判决向山东高院申请恢复评估程序。山东高院据此重新启动评估程序,并无不当。虽然(2021)鲁执异16号执行裁定认定(2020)最高法民终91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在表述上欠妥,但对判决结果的描述正确,判决结果对评估结论不构成影响。《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该规定仅限制人民法院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进行处分行为,但并不禁止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本案中,山东高院委托某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仅是确定拟处置财产的参考价,评估行为未改变案涉房屋的权属关系及实际状态,不属于执行处分行为,广东某公司亦认可评估不是处分行为。广东某公司关于山东高院应暂停案涉房屋执行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三:
夫妻离婚后,该房产因另一方债务而被法院查封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生效裁判确认该房产属于一方所有后,再次因另一方其他债务而被查封执行的,房产实际归属方可依据前案执行异议之诉生效裁判排除本次执行。
案件:杨某与徐某达执行异议案
案号:(2023)冀0821执异6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承德县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案案外人杨某提供的已登记的不动产《房产证》,载明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某举、杨某,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应当依照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判断。另案执行异议之诉生效裁判文书生效时间为2022年7月21日,本案对涉案房屋查封裁定作出时间为2022年8月17日,另案执行异议之诉生效裁判文书时间在本案对涉案房屋查封裁定时间之前;另案执行异议之诉生效裁判文书已经确定案外人杨某实际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符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故法院认定杨某在本案执行异议提出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实务要点四:
“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主体须是针对执行标的“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实体权利的人。次债务人已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执行人若想取得到期债权利益可以通过代位诉讼程序,实施权利救济。
案件:冯某、车某与李某、张某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时,《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第三人(即“他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如果相关权利人(即“利害关系人”)对该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救济。冯某、车某属于条文中的“他人”,而不是“利害关系人”,不能提起本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针对“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主体资格的,须是针对执行标的“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实体权利的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理由须是针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本身提出异议。
实务要点五:
民事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对程序正当、合理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除非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否则不应以此追究案外人的赔偿责任。
案件:某生物研究所诉某甲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新0104民初770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程序上正当合理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除非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否则不应以此追究案外人之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争议账户由某乙村委会与某甲村委会共有,某甲村委会认为其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权利,故提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其诉讼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在形式上也难以认定其主观具有明显恶意,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
· 小结 ·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第一,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不能提出意在推翻作为执行依据的法院生效裁判的诉讼主张。在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但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提出意在推翻仲裁裁决事项的主张。第二,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委托评估,未改变案涉房屋的权属关系及实际状态,不属于执行处分行为。当事人以执行标的物正处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为由,主张不得对执行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评估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第三,夫妻离婚后,该房产因另一方债务而被法院查封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生效裁判确认该房产属于一方所有后,再次因另一方其他债务而被查封执行的,房产实际归属方可依据前案执行异议之诉生效裁判排除本次执行。第四,“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主体须是针对执行标的“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实体权利的人。次债务人已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执行人若想取得到期债权利益可以通过代位诉讼程序,实施权利救济。第五,民事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对程序正当、合理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除非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否则不应以此追究案外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