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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专栏简介

北京房屋租赁律师

  • 政府以拆违”代替拆迁”被法院判决违法
    日期:2016-03-27 点击:656次

    政府以拆违”代替拆迁”被法院判决违法律师代理该案件后,向法院提出了三条代理意见:第一,被告适用法律错误,我国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被告适用原告建房时尚未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显然是错误的;第二,被告实施强拆违反《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未履行告知、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第三,被告的暴力执法、不规范执法给原告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 关于回迁房买卖知识
    日期:2016-03-06 点击:287次

    关于回迁房买卖知识商品房和回迁房买卖双方的关系不同,商品房的购买基础是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的价款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而拆迁安置房屋的购买基础是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在协议中进行约定。在房价款方面,商品房可立即上市,且在银行做抵押进行贷款。而回迁房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不含土地转让金,价格相对低廉且有小产权之说,不享有商品房的上述权能。

  • 在拆迁和征收时,承租人能否要求征收部门进行损失赔偿
    日期:2016-03-04 点击:290次

    在拆迁和征收时,承租人能否要求征收部门进行损失赔偿根据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知:房屋承租人可以和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可以继续租赁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取得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可以取得停产停业补偿等。因此,该被废止的条例对承租人的权利和保障是有明确规定的,起码在程序上作为征收补偿合同的主体,能够保障其相应的权益。

  • 拆除房屋未补偿、法院判决其违法
    日期:2016-03-03 点击:312次

    拆除房屋未补偿、法院判决其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本案中,樊某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当其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被征收时,作为合法的产权人,樊某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征收部门未依法履行调查、登记并将结果予以公布等职责,甚至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征收基本原则,在未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拆除樊某的房屋。人民法院确认临河区人民政府房屋拆除行为违法,有力的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 拆迁安置房应归谁所有
    日期:2016-02-21 点击:210次

    拆迁安置房应归谁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因此房屋登记在你的名下,能够明确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你,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房屋来源于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对于补偿房屋的权利份额也有影响。即,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你与你岳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则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应当能计算出你岳父母的相应份额。

  • 2016年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日期:2016-02-21 点击:330次

    2016年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如何补偿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 拆迁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即发放安置款,应补充赔偿
    日期:2016-02-20 点击:476次

    拆迁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即发放安置款,应补充赔偿拆迁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即向抵押人发放安置款,致使抵押权人失去对代位物的控制并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应就抵押权人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老人应慎重对待户口引入、承租人变更等问题
    日期:2016-02-10 点击:389次

    老人应慎重对待户口引入、承租人变更等问题,尽管原告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但黄老伯并未由此多分得动迁安置补偿款,而黄老伯在引入小玲户口时也未同意其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此外小玲的父母均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小玲自身业已成年,应靠自己努力改善居住条件,据此驳回原告诉请。

  • 空挂户口是否享有居住权
    日期:2016-02-10 点击:670次

    空挂户口是否享有居住权两被告关于有户籍即在讼争房屋享有居住权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他们既非该公房的承租人或配受人,也未在该处实际居住,更在他处已有住房且居住并不困难,因此他们对讼争房屋不享有居住权。而照顾、赡养长辈是晚辈应尽的义务,与在讼争房屋内有无居住权无关,不能以此作为取得居住权的依据。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常见的法律问题
    日期:2016-01-27 点击:274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常见的法律问题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权力下放,各自为政,补偿标准高低无据,随意性极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但有的地方转授权于下级政府,有的地方却由市县级政府部门擅自制定补偿标准。这些都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的。第四、补偿价格偏低,补偿范围不明确,各地补偿标准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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