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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房屋未补偿、法院判决其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本案中,樊某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当其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被征收时,作为合法的产权人,樊某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征收部门未依法履行调查、登记并将结果予以公布等职责,甚至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征收基本原则,在未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拆除樊某的房屋。人民法院确认临河区人民政府房屋拆除行为违法,有力的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安置房应归谁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因此房屋登记在你的名下,能够明确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你,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房屋来源于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对于补偿房屋的权利份额也有影响。即,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你与你岳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则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应当能计算出你岳父母的相应份额。
2016年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如何补偿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拆迁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即发放安置款,应补充赔偿拆迁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即向抵押人发放安置款,致使抵押权人失去对代位物的控制并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应就抵押权人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老人应慎重对待户口引入、承租人变更等问题,尽管原告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但黄老伯并未由此多分得动迁安置补偿款,而黄老伯在引入小玲户口时也未同意其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此外小玲的父母均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小玲自身业已成年,应靠自己努力改善居住条件,据此驳回原告诉请。
空挂户口是否享有居住权两被告关于有户籍即在讼争房屋享有居住权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他们既非该公房的承租人或配受人,也未在该处实际居住,更在他处已有住房且居住并不困难,因此他们对讼争房屋不享有居住权。而照顾、赡养长辈是晚辈应尽的义务,与在讼争房屋内有无居住权无关,不能以此作为取得居住权的依据。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常见的法律问题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权力下放,各自为政,补偿标准高低无据,随意性极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但有的地方转授权于下级政府,有的地方却由市县级政府部门擅自制定补偿标准。这些都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的。第四、补偿价格偏低,补偿范围不明确,各地补偿标准不统一。
农村房屋拆迁易引发五类民事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有的拆迁方按被拆房屋中的独立户进行补偿,被拆迁方为了多得拆迁补偿,往往以子女起诉父母分家析产的形式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分家协议,意图借法院生效判决主张权利。二是继承纠纷。被拆房屋所有权人已去世时,继承人之间为获得拆迁补偿而诉至法院主张继承权,要求分割遗产,引发近亲属之间的纠纷。
农村房屋拆迁引发的四个方面的问题拆迁是公法行为,属于对公民重大财产权的征收,涉及对民事基本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从法理上说,拆迁房屋应由宪法等相关的上位法作出规定,并符合严格的法定条件。今年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应该注意哪些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1、房屋拆迁面积的确定。如果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上的面积务必要求拆迁方丈量坚持以实际面积计算2、房子装潢的补偿。比如铝合金窗和防盗门的补偿与一般门窗不同石英水磨地和一般水泥地的补偿不同需要补偿和不补偿的项目容易混淆都必须在拆迁方作记录后一一过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