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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7万买的房子拆迁能赔237万,卖家反悔了,法院怎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关于拆迁补偿应当以合法的评估报告为基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是否合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3、7、24条之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
回迁安置房不符合补偿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法院如何裁判
“借名拆迁”协议是否有效一审法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乙女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后该鉴定所回函提出:“鉴定检查时,因被鉴定人乙女系聋哑人,交流困难,请其子女(甲男、XX)同在现场协助交流。其子女均表示无法让母亲明白复杂的问题,平时只能简单的日常交流。诸如拆迁等复杂问题,子女无法让母亲理解相关事宜。故,不宜评定民事行为能力。特此退案。”
行政机关不得在限期拆除决定的救济期间内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或实施强制拆除
强拆损害赔偿引起的利息损失计算问题本案对当事人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赔偿金系以被拆迁户李某某所签订补偿协议之日为基准作出了认定。基于补偿协议签订时点作为赔偿时点确定的赔偿数额远高于按照对其房屋及土地作出的估价报告中的估价金额及加付利息后的数额,此赔偿时点之前的利息损失已经被吸收,不应再计付。
政府认定棚户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必须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陈中杰等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郑州市人民政府将其房屋所在小区认定为棚户区的行为违法,认为其房屋所在小区被认定为棚户区后造成其房屋被出于公共利益予以征收改造,征收补偿标准显著低于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其产生了实际影响。
因城中村改造违法强拆宅基地房屋的赔偿标准城中村改造中,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由该村村委会制定,补偿安置协议亦在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签订。法院在确认当事人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时,以其所得赔偿数额不低于同村村民根据涉案补偿安置方案所应获得的补偿利益为原则,同时考虑到其实际获得赔偿的时间滞后于其他村民获得安置补偿的时间,最终按照涉案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确定的金额再行上浮一定比例确定当事人的房屋价值损失,并无不当。
“借名拆迁”协议是否有效案例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通常以被征拆房屋是否符合“一户一基”作为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对“户”的认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以被征拆房屋是否符合“一户一基”作为重要依据。当事人虽在公安户籍管理登记为多个公安户,但公安户并非征拆程序中的农村家庭自然户,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另外存在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的宅基地及建造的房屋,故行政机关将其作为一户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