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租赁律师
承租人不能证明其在涉案房屋抵押权成立之前对涉案房屋享有租赁权,无权要求法院对涉案房屋“带租拍卖”
判断承租人所主张的租赁权能否足以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应当结合双方针对租赁物(抵押物)所主张的租赁权与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先后,以及承租人是否在该不动产被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使用等因素综合确定
债务人以其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抵偿债权人欠款的合同之债,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故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合同双方公司均注销,拖欠的费用谁来主张、谁来付?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均为法人,且先后注销,承租人欠缴的费用由谁作为原告主张,又该向谁主张?近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承租人的股东向继受出租人权利的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以租抵债且未实际使用租赁物,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但债务人以其房产抵偿债权人欠款的合同之债的实质为系“以租抵债”,不符合租赁合同的本质,故不适用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自动续租20年,是否有效?当事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意图使租赁合同继续存续的,可于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或之时续订租赁合同但新的定期租赁仍须受20年的最长期限限制。如果当事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到期后自动续期20年,这样的约定因意图规避《民法典》对租赁合同最长租赁期间的限制而无效。
一、涉案房屋所有人和胡某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解决的是受害者的权利救济问题,涉案房屋所有人、胡某及其他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在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通过另案解决;三,死亡赔偿金适用北京市城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自动续租20年,是否有效?租赁期间即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由此可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定期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间不得超过20年。对于实践中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到期后自动续租20年,对于“到期后自动续租20年”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适合强制履行的判断标准本案所涉项目系商业地产租赁,作为承租方依约进场经营对于整个项目的正常租赁经营有着重要影响,出租方请求承租方继续履行的内容包括承租方继续依约接收房屋、进场装修、开办经营等概括性、持续性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显然难以强制履行,故构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
商业承租人在政府房屋征收中的地位分析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中对政府动迁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且对动迁补偿进行了约定的情况下,房屋征收决定的生效日期是否就是征收决定的作出之日,承租人的搬迁义务与按照合同获得补偿义务的先后顺序问题都与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及补偿直接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