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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 宅基地常识

“超标”宅基地,要“付费建设”吗?拆迁补偿又会装进谁的口袋?

日期:2023-02-1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超标”宅基地,要“付费建设”吗?拆迁补偿又会装进谁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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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国设立宅基地这一概念以来,农民的宅基地,通过分配或购买的方式,在占地面积和位置上,基本上早已经定型,其使用权也是通过世代继承的方式得以延续。

不过,宅基地“标准面积”要求的出现,不仅让新申请宅基地有了面积限制,而且也让很多现有宅基地被判定成“超标”类别。对此农民比较担心的是,现有的宅基地在建设房子时,需不需要“付费建设”,未来遇到拆迁时,拆迁补偿又会归谁?

其实,不同于普通的建设用地,农村的宅基地影响着农民最基本的居住权利,而标准宅基地面积的出现,不仅会影响到接下来农民的建房形式,同时也会影响到我们现阶段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能否获得全额拆迁补偿的资格。

宅基地标准面积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新版本的《土地管理法》已经明确规定,农民既要遵守“一户一宅”要求,又要保障宅基地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面积。也就是说宅基地标准面积规定,是由国家定调、地方执行。而具体标准则包括,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75平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上的,可适当放宽等。

与此同时,很多农村现有的宅基地,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当地规定的标准面积,而超出标准面积的部分,即“超标”宅基地,目前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农民退回给村集体,然后由村集体重新分配给有需要的农民。而另一种则是通过付费使用的方法,按超出面积的多少进行阶梯收费,超出的越多,农民支付的费用就越多。

总的来说,宅基地标准面积,虽然在具体标准上由地方自己决定,但这一规定属于“顶层设计”的一条,适用范围覆盖至全国。同时,“超标”宅基地的处理,农民只能在付费使用和退回之间进行选择。值得一提的是,宅基地标准面积应该因地制宜,如果设定面积过小,就会容易造成“地窄房高”的情况,从而增加了农民居住安全隐患。

“超标”宅基地,在各地是如何规定的,又有哪些特殊情况?

对于宅基地标准面积,或对“超标”宅基地的定义,各个地区有所不同。比如,北京每户不得超过0.25亩,天津每户不得超过167平米,山西每户不得超过133平米,江苏每户不得超过135平米,四川是每人不得超过30平米等。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标准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和院落,这也表明,“宅院大”在现在和未来不一定是一件好事。

除此以外,宅基地标准面积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就是说部分现有农村宅基地,并不受到“标准面积”的制约。比如,1982年之前就存在的宅基地,以及1982~1987年存在的宅基地,因前者属于无规可依、后者属于无法可依,所以这些宅基地可以按现有面积确权,而确权之后,就与是否“超标”无关了,拆迁补偿时,农民也可获全额补偿。相反其余的宅基地,“超标”部分的拆迁补偿,会装进村集体的口袋,至于怎么分配,就得看具体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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