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及房屋专栏简介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有关宅基地的常见法律问题汇总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产生了诸多问题。如何科学有效地处理和应用农村宅基地,对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法律视角对农村宅基地常见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非村集体组织成员房屋如何赔偿?案涉房屋原系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公平原则,违法拆除赔偿应当参照村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标准办理。案涉房屋价值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值和房屋本身的价值,因当事人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故对其房屋价值的赔偿不包括对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赔偿。
农村建设用地的分类、重要性及管理农村建设用地是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整个农村现代化进程。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建设用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在规划和利用农村建设用地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确保农村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城市居民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后,对因房屋引发的行政纠纷,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应区分其户籍转换时间与继承房屋时间的先后予以分析。如果继承房屋时仍为农村户籍,之后变为城市户籍的,具有原告资格。如果农业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后继承房屋的,则其只能就宅基地上房屋享有权利。房屋存在的,具有原告资格。房屋翻盖或者灭失的,则丧失诉权。
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承包农村自建房质量违约 法院判决:拆除加返还建房款本案中,原、被告在建房时对房屋建造的标准作了明确约定,被告违反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年来,因自建房的质量问题引起的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农村自建房的建房人除了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外,还应注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并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避免因质量问题产生相应纠纷。
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资格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过半数的村民或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或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而并未规定过半数户的代表是否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或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农村居民个人是否可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是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农村居民个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当比照法律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认定。
农村土地承包人权益的继承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具有人身专属性,其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享有为前提的权利。因此,在承包人死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并不能被继承。但是,承包人生前对土地所投入的资金、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仍然应当移转给承包人的继承人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