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条件及证明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虽然合格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通常会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就工程修复、支付修复费用提出反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条件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明是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
关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享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特殊权利,往往是该类案件最重要的基础事实。
关于工期责任要件事实的认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日期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推迟的,以具备开工条件日期为开工日期;如因外部原因或双方均有责任,则应根据推迟开工原因与后果之间的关系,酌情认定开工日期顺延时间。
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的认定
关于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范围认定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自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形成的书面意见并不等同于民诉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单方委托所出具的书面意见在程序上具有非正式性的特征,可能存在利己性和利益驱动性,且鉴定材料亦未经质证,无法确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故对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委托出具的书面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应着重围绕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材料是否具备真实性、鉴定过程是否合规合法、结论意见是否符合逻辑和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于经审查,书面意见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据。
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第三方付款为付款前提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能否成立。
背离招投标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效力评判及工程造价认定
实际施工人的类型包括哪些?有关实际施工人的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