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最高院权威解答关于建设工程的十二个热点问题在挂靠施工情况下,涉及发包方与施工方施工合同的外部法律关系以及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借用资质的内部法律关系。对于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以及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相关合同的效力。
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其仅负有将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给挂靠方的义务,而非与发包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要旨汇编发包方发包工程项目时,明知实际施工人无建筑资质,系挂靠于有资质的单位,发包方虽未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同意由实际施工人施工,并接收实际施工人缴纳保证金,双方已形成施工合同关系,应由发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首发34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包与非法分包的38条指导意见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时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若承包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依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则有权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若承包人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发包人未能提供符合条件的施工现场导致合同解除案一、讼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方。二、履约保证金是否应计付资金占用费。三、鑫宏鼎公司的合理利润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四、下河公司是否应当向鑫宏鼎公司另行支付前期投入、备案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怠工损失。五、鑫宏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他字第2号》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