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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二手房买卖律师陪购专栏: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律师陪购,二手房合同纠纷律师,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过户纠纷律师,二手房转让纠纷律师为您解析,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二手房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诉讼代理、仲裁服务等。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日期:2023-09-13 点击:77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一方面,李某为涉诉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史某作为李某母亲,具有近亲属关系;另一方面,史某持有房屋钥匙及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无论从身份关系还是掌控房屋的情况,史某可以作为出售房屋的代理人。

  • 无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解除权的行使
    日期:2023-09-12 点击:104次

    无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解除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连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日期:2023-09-10 点击:68次

    连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张某已出具《承诺书》将涉案房产的认购权转让给赵某,飞跃公司已盖章同意,飞跃公司与赵某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不属于“一房二卖”。赵某依约支付对价,飞跃公司协助赵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该笔交易涉及的税费也均已缴纳,否则涉案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不可能办理至赵某名下。故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主要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应认定合法有效。

  • 出卖人无权处分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日期:2023-09-09 点击:57次

    出卖人无权处分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并非必然有相同的结果,出卖人无权处分情形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未取得处分权而无效。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 房屋差价能否作为守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
    日期:2023-09-09 点击:57次

    房屋差价能否作为守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由于出卖人拒绝履行合同,导致买受人需要另行购买相类似的房屋,则其需要支付的另行购房成本就同其之前签约的购房成本之间存在明显的价值之差,此种房屋差价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可以作为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

  • 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属于具体损害程度的裁量问题,在裁量结果没有明显失当的情形下,第二审法院不应再次行使自
    日期:2023-09-07 点击:125次

    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属于具体损害程度的裁量问题,在裁量结果没有明显失当的情形下,第二审法院不应再次行使自由裁量权以推翻原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结果

  • 二手房买卖套路多!法官给出六点“避坑”指南
    日期:2023-09-06 点击:47次

    审查产权登记人的情况。如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仅登记一人的名字,建议让另一方出具同意出售的证明或者出具代理手续;如不动产产权登记上为多人共同所有,所有权人应当共同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可能致使房屋的所有权不能依法转移。

  • 签完购房合同发现没有购房资质,应该由谁审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日期:2023-09-01 点击:79次

    签完购房合同发现没有购房资质,应该由谁审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就买房资格问题,买受人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庭审中,各方均认可杨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房屋存在两个房产证,房产证上对房屋性质亦有明确记载,杨先生因无购房资格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就赔偿金额,张先生未能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与其诉讼请求一致,且在诉讼过程中张先生出售涉案房屋的价款亦比出售给杨先生的价款高,故对于张先生主张的违约金予以酌情减少。

  • 房屋买卖合同中,可否约定由买方承担全部税费?
    日期:2023-08-30 点击:263次

    房屋买卖合同中,可否约定由买方承担全部税费?合同约定的“所有过户费用”是否包括过户税金(含买方及卖方负担的税金)。法院认为,“所有过户费用”应当包括过户税金,案涉房屋在办理过户时产生的所有税金均应由郭建胜、曹永琴、郭军、姚美华负。

  • 二手房买卖中“跳单”行为的法律认定问题
    日期:2023-08-22 点击:57次

    中介机构凭借专业的中介服务、丰富的房产资源和海量的交易机会,成为房屋买卖双方的首选媒介。但由于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的同时会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加上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各方利益的驱使,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跳单”现象。《民法典》颁布并实施后,将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禁止,那么究竟何种行为才构成“跳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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