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二手房买卖律师陪购专栏: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律师陪购,二手房合同纠纷律师,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过户纠纷律师,二手房转让纠纷律师为您解析,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二手房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诉讼代理、仲裁服务等。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认购书、订购书、意向书等合同虽然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已经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且当事人依据合同负有支付房屋价款或者交付房屋义务的,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买来二手房居住4年后竟发现是“凶宅”,能否退房并索赔?虽然法律没有对“凶宅”进行准确界定,“凶宅”属性也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却会严重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所以,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出售者要充分履行合同披露义务,对房屋的情况进行如实、全面的介绍;购房者也应对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不仅要清楚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有无共有人、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等,还要向物业公司、邻居了解该房屋是否发生过特别事件等情况,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再决定是否签订购房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一房二卖”纠纷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究“一房二卖”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这类案件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两者之间存在交叉影响,何如减少老百姓的损失,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成为了社会上的头等大事。
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律监督以能动履职依法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房屋出卖人“一房二卖”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一房二卖”指房屋出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同一特定房屋先后或同时出卖给两个不同买受人。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替代物。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通过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起到合同担保作用,可以督促合同双方自觉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定金的交付本身也可以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房屋买卖双方为规避国家税费约定五年后办理过户,是否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为规避国家税费,约定五年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因被执行人与债权人发生纠纷,法院对房屋进行查封。
卖方隐瞒权利负担,合同被判解除房屋属于价值较大的资产,有时甚至需要几代人倾尽财力购置。对于房屋买卖这种处置大宗资产的行为,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更应本着诚实信用、审慎严肃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买方需及时支付款项,卖方应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如故意隐瞒权利瑕疵等事实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构成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房二卖”情形下,即使后手实际取得了房屋,法院也可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出售房屋后又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已出售房屋交付第三人使用,导致原来的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