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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二手房买卖律师陪购专栏: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律师陪购,二手房合同纠纷律师,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过户纠纷律师,二手房转让纠纷律师为您解析,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二手房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诉讼代理、仲裁服务等。

  • 购房人已全额付款但未办理过户的,请求确权会被支持吗?
    日期:2024-07-29 点击:77次

    购房人已全额付款但未办理过户的,请求确权会被支持吗

  • 处置租抵并存不动产可否直接去除租赁
    日期:2024-07-28 点击:37次

    处置先租后抵的不动产的主要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该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相比较于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民法典的规定增加了“承租人已转移占有”作为“抵押不破租赁”的前提。

  • 多项重要内容缺失的协议是否当然无效?
    日期:2024-07-16 点击:41次

    甲与乙在就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势必会进行商谈,谈话中也必然涉及到房屋的一些基本信息,且双方交易的时候也有第三人在场可以为证,所以,虽然双方最后在房屋买卖协议书上就过户时间、房屋坐落信息遗忘了,未在协议书上注明,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交易关系,可以结合协议书综合佐证。

  •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毁约方式?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2024-06-16 点击:124次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毁约方式?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二手房市场迅速发展,受房价波动所带来巨额差价利益驱动,买卖一方停止或者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中介机构为赚取中介费用违规操作等导致的纠纷并不鲜见。

  • 同一房屋签订三份“阴阳合同”,法院如何认定?
    日期:2024-05-22 点击:33次

    同一房屋签订三份“阴阳合同”,法院如何认定?“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阳合同”是为了规避监管、降低房款,从而减少税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交易价格则由“阴合同”约定。订立这样的“阴阳合同”看似可以省一大笔费用,但因登记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存在差价,容易导致纠纷,后患无穷。

  • 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日期:2024-04-27 点击:45次

    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的规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

  • 二手房买卖中因原户口未迁出而导致的违约责任与违约金认定问题
    日期:2024-04-20 点击:45次

    二手房买卖中因原户口未迁出而导致的违约责任与违约金认定问题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促成了双方合同签订及履行,丁某彦未举证证明该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有隐瞒事实或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其在买卖合同中主张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居间服务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违约方不能从违约行为中获利
    日期:2024-04-13 点击:70次

    违约方不能从违约行为中获利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所约定的房屋已交由第三人使用,原、被告的合同冃的已无法实现,原吿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理应将收取的合同价款6.5万元返还给原告,并配合原吿办理资金保存解除手续。

  • 房屋买卖合同外籍买受人在境外死亡构成不可抗力时的合同责任认定
    日期:2024-03-30 点击:45次

    房屋买卖合同外籍买受人在境外死亡构成不可抗力时的合同责任认定本案中,买受人因车祸死亡这一事件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双方因不可抗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但同时,当事人亦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将对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4-03-30 点击:73次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附着于房屋之上的第三人承租权,将对房屋买受人的所有权构成限制,在买受人未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出卖人将附有第三人承租权的房屋交付买受人,违背了前述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于权利瑕疵的判断,应采用“可能性”标准而非现实性标准,即不要求第三人针对标的物实际行使了权利,或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对买受人造成了实际妨碍;只要第三人具有就标的物行使权利的可能性,且此种“可能性”对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完整权利构成潜在的障碍或风险,即可认定构成权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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