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律师专栏简介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二手房买卖律师陪购专栏: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律师陪购,二手房合同纠纷律师,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过户纠纷律师,二手房转让纠纷律师为您解析,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二手房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诉讼代理、仲裁服务等。
买了二手房还未过户原房主就成了“老赖”,房屋被民法典规定,房屋经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使购房人支付全部房产、实际占有房屋,如果没有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一旦出卖人成为被执行人,该房屋将面临被执行的风险。正是考虑到现实中存在购房人已交付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但并非由于自身原因未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情况,法律作出了优先保护购房人权利的规定,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即可以排除金钱债权对所购房产的执行
房地产纠纷通过哪种途径解决好第一种途径是守约方可以选择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通过双方合意解除合同。如果双方无法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则可选择第二种途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来解除合同。第三种途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没有购房资质签合同,中介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客户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具备购房资格;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亦未取得购房资格,因此,合同无法完成。故客户应对其无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事项无法在约定限期内完成承担违约责任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买卖中违约可能不仅是承担民事责任那么简单房屋买卖中的违约行为有可能不只承担民事责任,如若出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且占有的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则有可能触犯刑法,需承担刑事责任。
购买二手房后发现漏水,法官巧妙化解纠纷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在二手房买卖中,因交易房屋老旧失修,房屋顶部、墙面、室内管道或地面可能存在渗水或漏水现象。但上述瑕疵往往可以通过维修的方式进行补救,故该种质量问题一般不会影响购房人对房屋的使用或导致购房目的不能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并非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房屋买卖中违约可能不仅是承担民事责任那么简单房屋交易属于大宗买卖,交易各方均需谨慎审查、签订合同。作为买受人,应当认真审查房屋产权资料,包括房管部门的查册记录,确认出卖人是否为所有权人、房屋是否已出售、是否存在网签记录等情形,并细化合同违约责任,避免产生纠纷;作为出卖人,应当知晓“一房二卖”的民事违约风险和刑事追责风险,如实披露、告知房屋基本情况,切勿以抬高价格或其他缘由冒险通过“一房二卖”获取利益;作为中介公司,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存在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手房买卖,究竟是谁违约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第一要素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本案合同履行人尚未确定,履行人资质、能力尚未确定,履行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确定,故本案合同履行一方主体在履行合同的合理期限内未定,则合同无法履行,且案涉房屋产权人为小洲夫妻二人,但签订合同主体仅为小洲一人,且小洲爱人现已经出国,小洲亦未提供其妻子的授权,故本案中合同成立、但合理期限内未确定买受人,故无法履行。
二手房房价上涨十几万,房东反悔不卖了,法院怎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被“无理由退房”广告吸引时,这些事你必须“无理由退房”往往是附加一定条件的,而房地产企业在宣传时仅仅强调可以“无理由退房”,却不向消费者示明“无理由退房”的条件。因此,往往陷入购房者退房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又以购房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而拒绝退房的矛盾中。因此,购房者在和售房者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时,一定要明确退款期限、退房需要哪些文件、需要交纳哪些费用等具体附加条件。即使不签订协议,也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上备注写明,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固定有关证据。
因房价上涨卖家意欲反悔,故意拖延时间办理过户,后因政策原因导致买方丧失购房资格,应该如何为遏制当前一、二线城市及部分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过快,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由于相关政策不断升级且陆续出台,实务中因合同订立、履行等遇到阻碍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有的还诉至法院。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妥善处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人民法院不宜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应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