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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二手房买卖律师陪购专栏: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律师陪购,二手房合同纠纷律师,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过户纠纷律师,二手房转让纠纷律师为您解析,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二手房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诉讼代理、仲裁服务等。

  • 明知购房人无购房资格仍撮合交易,房地产经纪公司被判赔偿
    日期:2021-03-22 点击:97次

    明知购房人无购房资格仍撮合交易,房地产经纪公司被判赔偿法官介绍,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确有不少房地产经纪公司明知买房人无北京市购房资格仍撮合买卖双方缔约,最终因履行不能引发纠纷,或者明知买房人无北京市购房资格,仍通过协助其办理相关事项以满足购房资格要求,最终出卖方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上述纠纷的出现以及案件数量的激增,严重增加了司法成本,还激化了社会矛盾。

  • 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
    日期:2021-03-16 点击:84次

    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 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
    日期:2021-03-16 点击:82次

    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 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日期:2021-03-16 点击:80次

    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吗
    日期:2021-03-16 点击:225次

    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吗《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由此可见,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

  • 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日期:2021-03-16 点击:96次

    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吗
    日期:2021-03-16 点击:143次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 合同关键条款约定不明、当庭又无法获得一致意见,法院判决合同解除案
    日期:2021-03-16 点击:200次

    合同关键条款约定不明、当庭又无法获得一致意见,法院判决合同解除案根据庭审查明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双方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极易引发歧义,双方在一、二审中对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无法达成新的协议。此种情形下,法院认为该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应予解除。法院据此依照本案具体情况确定的违约责任比例是适当的。

  • 房屋卖出后,因房屋内的户口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部迁出,被判违约赔偿案
    日期:2021-03-16 点击:89次

    房屋卖出后,因房屋内的户口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部迁出,被判违约赔偿案户口迁移问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法院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原则一般为:买受人起诉请求出卖人迁出户籍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但是,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迁出户籍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关于出卖人违约拒绝卖房,法院判令继续履行案
    日期:2021-03-16 点击:91次

    关于出卖人违约拒绝卖房,法院判令继续履行案一是在买房人请求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只要买房人能够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据此主张继续履行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法院可以支持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判令出卖人及其配偶共同办理过户手续:1、买受人举证证明出卖方配偶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卖事宜而未表示反对的;2、买受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占有使用房屋,出卖方配偶未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的;3、出卖方配偶有主动配合腾退、交付房屋等参与履行或接受履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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