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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 房屋预购合同能否强制履行
    日期:2019-11-22 点击:230次

    房屋预购合同能否强制履行《买卖合同解释》第二条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违约方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责任。故本案中原告陈某无权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

  • 如果在农村房屋进行买卖的时候发生纠纷会怎样处理
    日期:2019-11-22 点击:107次

    如果在农村房屋进行买卖的时候发生纠纷会怎样处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 房屋买卖合同属债权类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
    日期:2019-11-21 点击:249次

    房屋买卖合同属债权类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仅限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案涉合同系因房屋买卖引起不动产权属变动,属于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类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属管辖。

  • 因限购政策购房不成,购房定金是否予以返还
    日期:2019-11-21 点击:119次

    因限购政策购房不成,购房定金是否予以返还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与限购政策相悖,且客观履行不能,涉讼房屋买卖关系应当依法解除、退还款项。

  •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借资质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
    日期:2019-11-21 点击:152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借资质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从是否收取手续费角度看,房地产企业出借资质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收取手续费的合同,一种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合同。房地产企业出借资质合同与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区别在于房地产企业是否有资金投入、是否参与分红和担损。

  • 借名买房的风险
    日期:2019-11-19 点击:238次

    借名买房的风险不动产登记簿对于不动产物权权属具有推定的证明效力,如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的证据则必须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程度。

  • 配偶反对单方出卖共有房,买方诉请过户不支持实务判例解析
    日期:2019-11-19 点击:163次

    配偶反对单方出卖共有房,买方诉请过户不支持实务判例解析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签约时肯定会要求双方共同签字。但如果房产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该房为婚后购买,法律上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安全角度讲,买方仍应要求卖方提供配偶知情同意的文件。

  • 若开发商不按照认购书中约定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9-11-18 点击:116次

    若开发商不按照认购书中约定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依据我国合同法理论,预约是当事人约定于将来订立确定性的本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本约是依照预约在将来订立的合同,当事人直接据此要求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此可见,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和本约的关系。

  • 代办退房及承租人变更手续的行为是否有效
    日期:2019-11-18 点击:82次

    代办退房及承租人变更手续的行为是否有效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刘某未经王女士的授权和同意,便代其办理退房及变更租赁关系的手续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已经侵害了王女士合法的承租权。因原产权单位明知刘某没有提交相关的授权委托手续,却仍旧为其办理王女士承租公房的退房及变更承租人的手续,显然,刘某与原产权单位的上述行为不能认定为善意,且该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王女士的利益。

  • 职工已购公房,但其出国逾期未归单位能否收回公房
    日期:2019-11-18 点击:134次

    职工已购公房,但其出国逾期未归单位能否收回公房国家早期分给居民的大部分是承租的公房,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国家允许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承租的公房。一般情况下,职工只要符合《公有住宅出售办法》中规定的购房条件,即可以优惠价或成本价取得公房的产权,房屋便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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