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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 借名买房的风险
    日期:2019-11-19 点击:273次

    借名买房的风险不动产登记簿对于不动产物权权属具有推定的证明效力,如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的证据则必须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程度。

  • 配偶反对单方出卖共有房,买方诉请过户不支持实务判例解析
    日期:2019-11-19 点击:183次

    配偶反对单方出卖共有房,买方诉请过户不支持实务判例解析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签约时肯定会要求双方共同签字。但如果房产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该房为婚后购买,法律上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安全角度讲,买方仍应要求卖方提供配偶知情同意的文件。

  • 若开发商不按照认购书中约定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9-11-18 点击:139次

    若开发商不按照认购书中约定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依据我国合同法理论,预约是当事人约定于将来订立确定性的本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本约是依照预约在将来订立的合同,当事人直接据此要求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此可见,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和本约的关系。

  • 代办退房及承租人变更手续的行为是否有效
    日期:2019-11-18 点击:107次

    代办退房及承租人变更手续的行为是否有效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刘某未经王女士的授权和同意,便代其办理退房及变更租赁关系的手续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已经侵害了王女士合法的承租权。因原产权单位明知刘某没有提交相关的授权委托手续,却仍旧为其办理王女士承租公房的退房及变更承租人的手续,显然,刘某与原产权单位的上述行为不能认定为善意,且该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王女士的利益。

  • 职工已购公房,但其出国逾期未归单位能否收回公房
    日期:2019-11-18 点击:174次

    职工已购公房,但其出国逾期未归单位能否收回公房国家早期分给居民的大部分是承租的公房,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国家允许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承租的公房。一般情况下,职工只要符合《公有住宅出售办法》中规定的购房条件,即可以优惠价或成本价取得公房的产权,房屋便归职工个人所有。

  • 央产房,离婚分割财产时能否作价评估
    日期:2019-11-18 点击:304次

    央产房,离婚分割财产时能否作价评估通常,很多单位对于央产房的上市有着特殊的规定,有的单位规定不满一定年限不允许上市交易,部分涉密单位的央产房明确规定不能上市交易。对于诸如此类的央产房在离婚时的分割及价值评估问题,往往会成为双方的一个争议焦点。

  • 关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与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日期:2019-11-18 点击:990次

    关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与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定。”

  • 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对购房者的承诺是否构成开发商的义务
    日期:2019-11-18 点击:1589次

    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对购房者的承诺是否构成开发商的义务《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开发商是否应当向业主支付惩罚性逾期交房违约金
    日期:2019-11-18 点击:191次

    开发商是否应当向业主支付惩罚性逾期交房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关于做低房价相关法律问题
    日期:2019-11-18 点击:397次

    关于做低房价相关法律问题在房屋买卖中,合同当事人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往往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对内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即“阴合同”;另一份是对外的合同,是用于审税等用的,不是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即“阳合同”。一般而言,“阳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要比“阴合同”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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