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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裁判观点12条
    日期:2022-10-24 点击:102次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裁判观点12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与承包人的法定质量保修义务不同,质量保证金条款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而非保修期。

  • 出租危房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损失谁承担?
    日期:2022-10-24 点击:607次

    出租危房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损失谁承担?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居间人撮合施工方与招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居间合同无效
    日期:2022-10-23 点击:168次

    居间人撮合施工方与招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居间合同无效招投标前加入适度的居间服务,并不必然影响招投标制度的公开、公平与公正性,反而能够节省投标人搜集招标信息的时间,让更多的人参与招标竞争,提供更多可供缔约的对象,能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居间人促成在建设工程中居间合同中引荐施工方与投标人直接洽谈,撮合施工方与招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居间合同无效。

  • 居间人协助施工方围标、串通投标的,居间合同无效
    日期:2022-10-23 点击:204次

    居间人协助施工方围标、串通投标的,居间合同无效姜伟与海天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陈述可见,姜伟与海天公司在《居间合同书》中虽未明确所谓委托姜伟协调案涉工程相关事宜的具体内容,但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居间服务有无完成以案涉项目有无中标为依据,居间报酬的支付亦以中标时间为时点。

  •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仍可请求分配利润
    日期:2022-10-23 点击:371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仍可请求分配利润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解除以后,部分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失未得到充分弥补,请求依据合同中的利润分配条款分配项目利润,该请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对此持否认态度。有鉴于此,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增加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增强合同解除后纠纷处理方式的可预见性。

  • 预征收过程中签订的补偿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日期:2022-10-23 点击:101次

    预征收过程中签订的补偿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集体土地预征收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只有在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批复,市县人民政府发布正式的征收公告后,征收补偿协议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征收补偿协议,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级土地整理联动二级开发之锁地研究
    日期:2022-10-23 点击:498次

    一级土地整理联动二级开发之锁地研究土地一级开发,指的是土地尚未出让之前将土地从毛地状态进行征收、整理、完善公建配套等相关设施,将土地转变为可出让的熟地的投资建设过程。土地二级开发,指的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开发建设,将建成的物业进行出租或出售的过程。所谓的土地一级整理联动二级开发,由一家企业先后承担土地一级开发和土地二级开发的任务,完成从土地毛地状态到物业建成并面向市场租售状态的全部建设过程。

  • 关于监理单位签字效力的14条裁判意见
    日期:2022-10-23 点击:141次

    关于监理单位签字效力的14条裁判意见监理公司是否在相关试验记录上签章,仅涉及相应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即使监理公司工作人员未在上述三份试验记录中签字,由于案涉安装、装饰工程部分已实际完成并投入使用,故未竣工验收不影响相应工程部分的结算;上述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值亦为造价核定机构核算的结果,二审判决据此认定相应工程价值应计入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当。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同效力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日期:2022-10-23 点击:256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同效力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以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应当举证证明发包人持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有材料、相关行政部门在收到发包人持有的材料后能够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包人存在故意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同时对有关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处理
    日期:2022-10-23 点击:96次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同时对有关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处理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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