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产专题简介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租客拖欠房租玩“失踪”,房东可依约解除合同租房行为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经济活动。作为房东,为避免租客不按时交纳租金给自己造成损失,双方可在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租客逾期交纳租金达到多少天,房东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房屋等内容。如租客确出现逾期交纳租金的行为,且逾期行为已达到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房东可通过法院依法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承租房屋。
房屋租赁合同认定无效后经出租方同意的房屋装修损失如何承担一般情况下,在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确认无效时,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修已实际使用一定的时间,因此,无论是折价补偿或者按过错分担损失,均应按装饰装修折价后的现值确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装饰附合物现值损失分担,是因为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情况下,出租人和出承租人关于租赁房屋的约定全部无效,包括租赁期限。因而不能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分摊装饰装修费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是否达到付款条件与当事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情况下,案涉工程虽已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承包方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要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程价款。但是,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上是针对合同无效后进行折价补偿的情形,对“参照合同约定”应作严格的限制解释处理,仅限于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计算标准的约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则付款条件条款也应认定为无效。
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自动续租20年,是否有效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所移转者仅为债权性质的使用收益权,在租赁关系消灭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如允许租赁合同存续期限过长,一般的租赁物均会损耗殆尽,势将影响租赁物的返还,与租赁交易的初衷相悖。
建设工程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挂靠方要求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等无法律依据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出借人请求借用人按照工程价款的相应比例支付收益费(挂靠费、管理费),无法律依据。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将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种。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案由检索,筛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可以发现相当多的案件争议焦点是“案涉合同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还是劳务分包合同”。可见,实践中对于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界限并不是很清晰,因此准确界定二者的界限对于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尤为重要。
挂靠人、被挂靠人及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及付款义务承担问题挂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挂靠”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因挂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资质”而非“承揽工程”,被挂靠人不承担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折价款的义务。在发包人对挂靠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然是被挂靠人,因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对挂靠人无约定付款义务;又因挂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发包人对挂靠人也没有法定的付款义务。挂靠人仅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参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其转付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若发包人的特定行为使得层层转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挂靠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讼累,可判令发包人径行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中隐名合作方排除显名方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思考在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常见的模式是一方以土地出资、一方以现金出资共同开发。为了节约开发成本,减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税费,双方当事人通常约定将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挂靠在投入土地一方名下,投入资金的一方在完成开发后,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房产或者其他回报。但是在双方尚未办理房产过户之前,投入土地的一方因其他金钱债务被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但属于合作开发的房产后,投入资金的合作方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主张其享有物权而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理论与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如何处理,存在争议。
当事人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担保但未过户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相对人完成登记以实现让与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