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产专题简介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双方对建设施工的风险有充分预期,已经考虑到合同履行中引起价格变动的诸种因素,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人民法院应予尊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众所周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然而,在'发包人未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时,发包人能否在诉讼中要求减少工程价款?本文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区分转包和挂靠主要应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有没有参与投标和合同订立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加以判断。转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实际施工人,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并未参与招投标和订立总承包合同,其承接工程的意愿一般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而挂靠是承包人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在投标和合同订立阶段一般就已经参与,甚至就是其以被挂靠人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挂靠施工中,工程建设均由挂靠人完成,发包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挂靠人能够代表被挂靠人。故在被挂靠人没有明确终止挂靠关系的情况下,挂靠人在挂靠范围内所做的行为有效。此外,发包人无证据证明结算行为系恶意串通形成,其主张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纠纷裁判规则总结建设工程居间合同并非《民法典》合同编项下的典型合同,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不属于独立案由。但笔者通过关键字检索,近年来,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日益攀升,一方面,与国家大兴基建的政策密不可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建设工程居间合同在履行阶段存在较多无法协商的争议。笔者通过整理相关案例,归纳、总结相关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竣工日期如何确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仅凭发票能否作为已付工程款的依据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有无期限限制有。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社会保险费属于工程造价中的规费,社会保险费由建设单位缴纳,但应在结算工程价款时予以扣除,因社会保险费属于工程造价之一。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
承包人能否就垫资款主张利息约定了利息的,可以就垫资款主张利息。对垫资未约定利息不得主张利息。注: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否则超出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