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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商品房律师

商品房买卖行为必须签订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日期:2013-01-14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421次 [字体: ] 背景色:        

商品房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商品房买卖是指开发商将其开发的尚未建成或已竣工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由购房者支付购房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卖行为必须签订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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