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购房者在销售合同中约定:“购房者不得私搭乱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房屋交付并办理产权过户后,购房者就进行了私搭乱建。现开发商起诉业主,要求业主拆除私搭乱建部分。
请问:(1)房产过户后,产权发生了转移,开发商有无诉权?
(2)如果开发商无诉权,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四者谁有诉权?
解答:(1)房产销售、过户后,的确产权发生了转移,双方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对于合同中约定“购房者不得私搭乱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实际上不属于双方买房卖房协议中应当约定的义务内容,而是买方承担的后合同义务或者合同约定之外的义务。即使双方合同中不约定类似内容,作为善良、文明公民,其也应当自觉履行对公共利益维护的义务,不得损害社会良好的环境和中华民族形成的传统美德。同时,遵纪守法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允许破坏法律和社会秩序。所以,就此点意义来讲,开发商房子已售出,买方应尽的其他义务不应由开发商约束,也不应由开发商行使纠正、恢复原状的诉权。
(2)在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维护广大业主权益的情形下,业主维权的途径增加,例如通过业主大会形成决议,委托业主委员会进行诉讼等。而物业管理公司恰恰是承继房产公司之后的合同义务,对小区物业行使管理之责,履行业主委员会赋予的权利与义务。物业公司产生的模式不外乎两种,第一种是由房产商指定,属于传统模式,尚未进入市场化状态。第二种是招投标模式,由业主委员会择优选聘。物业公司的职责特点具备了管理小区物业事务,服务于广大业主权益的目标性,同时,对小区内的安全、安定负责维护。故而,发现业主有违章建筑,私搭乱建,侵害广大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对经教育不能纠正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章业主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小区优美生活状态。
另外一种情形是,相邻业主之间,如发现私搭乱建影响其他业主采光、路权时,其他相关业主有权行使相邻权,在邻居不能自觉纠正,拆除违章建筑时,相关业主有权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排除妨害,恢复社区原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当然,我们多次提出“违章”问题,应当由有关政府机关,例如城管行使管理之责,并责令违章人拆除违章建筑,并接受行政处罚。受处罚人不服,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但我们要提出的是,城管主要管理的是公共秩序,也就是公共场所,比如邻街建筑、市场违章买卖、影响正常道路秩序等,而对小区内的建筑,通常很少过问,这是实践中应当引起注意的。
在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上,可以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