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专栏简介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北京市关于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加大建筑市场清出力度。进一步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各参建企业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计分处理,依据积分情况,启动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的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限制其资质升级和增项,限制承揽新工程;责令改正期满经复查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撤回其资质。
成都市关于2014年第一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根据住房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公布。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应当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容积率、租期、租金标准及调整时间和方式、到期处置与续期或出让等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要认真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法完善住房救助政策措施。会同民政等部门抓紧组织对辖区内已实施住房救助,以及尚待实施住房救助对象的规模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规定需实施住房救助的,要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解决;对已通过廉租住房实施住房救助的,要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救助标准适当、租金水平合理。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办理蓝印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拟通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渠道办理蓝印户口的,购房时需提交的要件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区县房管局房地产登记机构对其审核程序仍按《关于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6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本通知正式颁布执行之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按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部门会同辖区政府各司其责,加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后的跟踪服务和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土地开发进度,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保证配套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与商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北京市关于推广房屋所有权证加密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切实做好权证加密工作,及时增加调配人员、资金和相关设备,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和工作流程,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强化服务意识,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服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意见。落实宅基地考核奖惩措施。各地要将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民建房工作,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的工作目标或耕地保护目标、新农村建设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