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4-24 【作者】 【来源】
铜政〔2014〕1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政府投资性住房筹集方式
对未明确安置点的征收安置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等政府投资性住房,采取团购等方式筹集,原则上政府不再直接投资建设。同时,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科学确定安置方案和安置方式。
二、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
按照“控制增量、节约集约”的要求,科学确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出让规模,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坚持统筹有序的原则,适度控制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同时,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地块规划功能和用地强度。
三、合理引导商品住房消费
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铜陵市购买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由同级财政按房价1%的比例给予契税补贴。适度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额度。适当放宽户口随迁条件。非铜陵户籍人员在铜陵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凭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和契税交纳凭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前不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进一步完善鼓励实用和专业人才购房相关政策。
四、加强房地产业发展管理与监测工作
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部门会同辖区政府各司其责,加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后的跟踪服务和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土地开发进度,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保证配套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与商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措施,适度增加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提高拨付比例;增加商品房预售许可投资额度确认方式。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积极稳妥地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行为,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一价清”等制度。
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实施差别化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五、各相关部门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铜陵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