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某劳务公司、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依法对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刘某在某项目工地内因日常工作受伤, 未参加工伤保险。2022年 6月6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属工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包括了建筑劳务分包,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某建筑公司为刘某所在施工项目主办方、承建单位。某劳务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合法工程分包关系。
法院审理
刘某与某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受工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因某劳务公司未依法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某劳务公司依法应向刘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八条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本案中,虽然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项目的承建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因某劳务公司、某建筑公司均未为刘某办理工伤保险,根据上述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某建筑公司应对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受益者,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利益风险共担”的公平理念,有利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利于维护建筑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确保农民工即使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后仍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避免因企业逃避责任陷入经济困难,降低农民工因企业推诿导致的索赔难度,提升维权的可行性,减少农民工因工伤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本案中,某劳务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即便存在合法的工程分包关系,但因某劳务公司、某建筑公司未为刘某办理工伤保险,故某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刘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项目的承建单位应对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