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常识专栏简介物业管理常识
业主不能因房屋质量有问题,而拒交物业费业公司依合同履行了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当依合同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与乙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双方应依约履行。乙物业公司因故退出,将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后,被告应向原告履行交纳物业费义务。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共能耗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 业主能否拒付物业费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能否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物业服务针对全体业主和小区整体,若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会使得给多数业主和物业公司造成的损失大于个人收益,因此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为由而随意拒缴物业费。但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可以适当减免物业费,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赔偿。
业主委员会能否可对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提起诉讼如果该物业管理区域是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而是实施业主自治管理、自行管理的呢?这就不存在所谓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对欠费业主提起诉讼的说法了,那么该如何处理呢?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大会决定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
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相应物业费。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三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什么是管理规约,它与临时管理规约有什么区别?议事规则又是什么?
业委会公布抽象决议,业主要求撤销未获法院支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张先生诉请撤销的业委会发布的公告及办法,内容概以言之,为公布换届选举委员会职责、换届选举委员名单,公布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及产生步骤,公布业主大会议程及投票时间地点,出台投票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常设执行机构,需遵循社会组织运行所必备的规则、章程和程序,业委会公布的换届选举委员会职责、名单,公布业主大会议程等,仅为与业主个体利益无关的抽象决议,业主撤销权的对象是对小区内共同管理事项具体结论性的处理,受侵害的权益应是具体和个体化的,而非模糊抽象和概括性的权利,
车辆停放在小区未付费被损坏,物业该不该赔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