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小区内的车库、车位归谁所有、应如何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车位通常分为地下车库和地面车位,地下车库一般属于开发商规划车位,开发商一般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加以确定具体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而地面车位一般是通过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这些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对于车位的使用,根据《民法典》第276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也就是说,无论是地下车库还是地面车位,首先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即在小区车位没有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开发商不能将车位对外出售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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