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常识

车辆停放在小区未付费被损坏,物业该不该赔

日期:2021-11-2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46次 [字体: ] 背景色: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业主将私家车辆免费停放在小区公共区域停车位后,挡风玻璃被损坏,因小区监控瘫痪无法找到侵权人,业主便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停车未付费,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安全不具有完全注意义务,遂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陈某居住于南川区某小区。2021年7月17日,陈某在小区露天停车位停车期间,车前挡风玻璃被损坏。陈某发现后立即报警,但该小区相关区域因监控老旧无监控画面,民警无法找到侵权人。陈某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管理好监控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则认为自身已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双方经调解仍争执不下,陈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即物业服务人基于法律规定对小区范围内的财产安全仅在合理措施范围内具有保护义务。该义务系物业服务人对业主财产的一般管理人义务。而车辆在公共停车位上发生的前挡风玻璃的损坏则属于完全注意义务范畴。陈某将车辆停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并未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管理费,因此,陈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就案涉车辆并未形成具有完全注意义务的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陈某停放在小区公共停车位上的车辆并不负有完全注意义务。

同时,就小区监控瘫痪问题,物业公司早在2020年8月已上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亦在2021年6月将小区监控瘫痪解决方案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公司已尽到小区监控缺失的告知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陈某车辆在小区公共停车位被损坏后不能提供监控并不存在过错。陈某主张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