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物业管理常识专栏简介

物业管理常识

  • 新民法典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日期:2023-07-06 点击:453次

    新民法典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制定规约和制度。 由临时筹备组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业主公约》(草案)、指定选举办法;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的办法和名单,明确总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做好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筹备工作。

  • 电梯起始层为负层车库的一楼住宅应交纳电梯费
    日期:2023-07-06 点击:101次

    电梯起始层为负层车库的一楼住宅应交纳电梯费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电梯起始层为住宅的,免收电梯起始层住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电梯运行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免收电梯运行费的范围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本案中,李某房屋虽处于一楼,但其房屋所在楼栋直通负一层地下车库,李某的房屋并非电梯的起始层,电梯起始层是负层车库,李某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电梯费。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均有法律约束力
    日期:2023-06-10 点击:69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业主虽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直接相对方,但依然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 房子长期没人住,是否要交物业费?
    日期:2023-06-04 点击:80次

    房子长期没人住,是否要交物业费?“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法官解释,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 破解小区物业纠纷“顽疾” 法官为您开法治“良方”
    日期:2023-05-10 点击:61次

    破解小区物业纠纷“顽疾” 法官为您开法治“良方”“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物业行业涉及千家万户。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数据显示,我国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超过1000万人。所以,物业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居民生活是否舒心。然而近年来,小区物业与业主之间经常是“相爱相杀”,纠纷不断。对于那些“剪不断理还乱”的物业问题,应该如何破解?业主们又如何在物业纠纷中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四位法官及助理带来了破解小区物业纠纷“顽疾”的法治“良方”。

  • 业主投诉物业服务人员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日期:2023-04-20 点击:56次

    业主投诉物业服务人员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被告荆某作为业主,仅针对物业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信息,同时,采取电话投诉等方式要求开除原告,且投诉的内容依然集中在物业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是其行使业主监督权利的表现,不属于名誉侵权行为。故张某主张荆某的投诉行为侵犯其名誉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 物业不公布这21项内容,属违法行为!
    日期:2023-03-29 点击:48次

    业主知情权是业主不被重复收费、不交冤枉钱,享受质价相符的服务,明明白白消费的重要保障。然而,很多小区的物业收费不明不白,公共收益也是一笔糊涂账,因此,业主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 您关心的这些物业问题,有法可依!
    日期:2023-02-08 点击:163次

    您关心的这些物业问题,有法可依!《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对违反本条款的物业服务人,《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电梯里的广告收入业主共有
    日期:2023-02-08 点击:94次

    电梯里的广告收入业主共有小区里的电梯一般都归物业负责维护,那么电梯里的广告收入和业主有关系吗?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为您解读《民法典》物权编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 小区车位不够如何增设停车位
    日期:2022-10-24 点击:123次

    小区车位不够如何增设停车位对于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在此情况下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的同意。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