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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 中介吃差价,被判佣金退一赔三
    日期:2021-11-09 点击:146次

    中介吃差价,被判佣金退一赔三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新宅”变“凶宅”,房屋中介公司要担责吗
    日期:2021-10-25 点击:136次

    “新宅”变“凶宅”,房屋中介公司要担责吗关于“凶宅”的相关情况,应当视为会左右购房人选择的、“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卖方、中介公司对该信息明知,但未如实告知,则会导致买受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撤销合同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中介公司对此承担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是其对有关“凶宅”的情况是明知的,否则主张中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将无法得到支持。

  • 签完购房合同发现没有购房资质,房主能主张违约金吗
    日期:2021-10-25 点击:125次

    签完购房合同发现没有购房资质,房主能主张违约金吗就赔偿损失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开发商通过格式条款减轻责任,法院:应对其作不利解释
    日期:2021-10-25 点击:138次

    开发商通过格式条款减轻责任,法院:应对其作不利解释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百姓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合同形式,它的存在对于交易的便捷性、条款的全面性等具有很大的意义。然而,由于格式条款往往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单方拟定的,所以可能存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故意在格式条款中埋下“陷阱”,引诱不认真审核合同条款即签字的相对方就范。因此,民法典就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房企破产案件中,购房者购房款的返还请求权,能否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呢
    日期:2021-10-22 点击:292次

    房企破产案件中,购房者购房款的返还请求权,能否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原判决认定案涉购房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享有优先受偿权,且无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的三个构成要件,适用法律错误。

  • 最高院如何认定开发商委托销售中一房二卖的责任归属
    日期:2021-10-22 点击:569次

    最高院如何认定开发商委托销售中一房二卖的责任归属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销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委托代理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属于其选择和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由主张最高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予免除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爷孙因购房起纷争,法官会如何处理
    日期:2021-10-20 点击:104次

    爷孙因购房起纷争,法官会如何处理法院认为,因无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房屋归属应结合房屋款项的支付、当事人有无借名买房的合意及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认定。因各方在实际家庭生活中存在财产给付混同,就涉案房屋亦可认为双方均有出资,房屋为爷孙共同购买;同时考虑到爷孙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联结极为紧密,时时相互扶持与照顾,此为双方共同购房的事实基础和情感需求,共同居住亦符合购房时各方本意。

  • 爷孙因购房起纷争,法官会如何处理
    日期:2021-10-20 点击:166次

    爷孙因购房起纷争,法官会如何处理法院认为,因无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房屋归属应结合房屋款项的支付、当事人有无借名买房的合意及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认定。因各方在实际家庭生活中存在财产给付混同,就涉案房屋亦可认为双方均有出资,房屋为爷孙共同购买;同时考虑到爷孙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联结极为紧密,时时相互扶持与照顾,此为双方共同购房的事实基础和情感需求,共同居住亦符合购房时各方本意。

  • 无购房资格草率签约被判构成违约
    日期:2021-10-09 点击:149次

    无购房资格草率签约被判构成房屋买卖交易中,应当由谁来审查核实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在房产交易中,出卖方应当向中介方、买受方全面告知房屋的各项情况,包括房屋性质、房产登记情况、共有权人情况、抵押贷款情况等,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对于购房资格问题,由于购房资格关系到合同能否履行的基本问题,且购房资格与买受方个人情况密切相关,故对于自身是否具备买房资格,买受方应当事前充分了解,尽到注意义务。中介方作为居间方,对于房屋情况及资质审查应尽到提示义务,为合同双方顺利签订、履行合同提供便利。

  • 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你了解吗
    日期:2021-10-08 点击:126次

    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你了解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都需要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而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办理物权登记,二者并不能同时完成,购房人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总会滞后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商品房仍然属于出卖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倘若不给予购房人特别的保护,而将其作为普通债权人,一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对物权尚未发生转移的买受房屋进行拍卖或变价,那么购房人将面临“房财两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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