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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案专栏简介

律师说案专栏,说说一房二卖,阴阳合同,借名买房,延期交房等

  • 房地产企业破产中待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类型分析和处理方案
    日期:2023-08-13 点击:152次

    房地产企业破产中待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类型分析和处理方案房地产企业破产审判中的最大难点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与破产解除权行使的权益冲突问题。房地产企业破产中往往伴随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名将商品房网签备案至他人名下,实为解决资金融通提供担保或以物抵债的“伪合同”。在破产程序中,基于物权和债权分配顺位的优劣,出于对最大分配利益的追逐,这些“购房户”大多会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 原告起诉提出两个相互排斥的诉讼请求时,不宜以此为由驳回起诉
    日期:2023-07-23 点击:44次

    原告起诉提出两个相互排斥的诉讼请求时,不宜以此为由驳回起诉实务中时常会遇到原告起诉时提出了两个相互排斥的诉讼请求,如果满足其中一个请求,就须否定另一个请求。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为卖方,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被告买方应返还房屋,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同时又主张被告买方向其支付购买房屋的剩余价款。再如,在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中,原告以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扩股违反公司法规定为由,主张股东会决议应无效, 同时又请求法院判决其有权认购股东会决议增资的新股。

  • 以房抵债协议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日期:2023-07-15 点击:66次

    以房抵债协议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以房抵债协议不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在于以房屋的转让作为旧债清偿的方式,其权利人所享有的仍为债权请求权,不能突破债权平等保护原则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 违法强拆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可得补偿
    日期:2023-07-15 点击:31次

    违法强拆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可得补偿在正常的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据此予以补偿。行政法规和规章之所以选择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目的在于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同时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用获得的补偿款在市场上能够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区位、结构、面积等相接近的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征收而受到减损。

  • 离婚时如何计算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
    日期:2023-07-02 点击:58次

    离婚时如何计算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离婚时贷款尚未清偿完毕,只能将夫妻共同已经偿还的利息计入不动产成本,而不能将长达20年或者30年的尚未还贷的利息都纳入成本,否则会出现非产权登记一方既未享受后续可能产生的升值收益、却要现实承担因计入所有利息导致补偿额降低的不公平结果

  • 房屋租赁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日期:2023-06-23 点击:169次

    房屋整体的出售与部分部位的出售显然并非“同等条件”,在判断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应综合考虑房屋的使用功能是否相对独立、承租部分占全部房屋的比例。如房屋系整体出售,而承租人仅对该房屋的部分部位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不能成为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

  • 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丈夫拒售,所签合同能否解除?
    日期:2023-06-21 点击:65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体现了夫妻之间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本案中,巩某玲与王某刚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为双方婚后购买,登记为王某刚单独所有。巩某玲未取得王某刚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属于处分夫妻重大财产的行为,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系无权代理行为。

  • 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案例解析
    日期:2023-06-14 点击:111次

    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案例解析在合同基于一方根本违约而解除,违约方应赔偿履行利益情况下,由于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履行利益的认定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对此,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差额法、类比法、估算法以及综合裁量等方法予以认定。在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时,还应适用合理预见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作出认定。

  • 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原件怎么办?
    日期:2023-06-10 点击:97次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程度不同,导致在庭审中的举证能力不平衡,甚至部分当事人因不正当目的强行控制证据,拒不提交相应的证据原件,在此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让我们看看下面的案例。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日期:2023-06-08 点击:46次

    夫妻可以通过签订新的协议对之前的约定进行变更。因此还应注重考察在不动产登记后,夫妻双方是否订立了新的财产协议,就不动产的共有比例是否重新进行了书面约定。若存在新的约定,即使未经物权变动手续,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夫妻之间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在离婚时不应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所记载的份额进行分割,而应按照新的约定进行产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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