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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案专栏简介

律师说案专栏,说说一房二卖,阴阳合同,借名买房,延期交房等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并非仅凭公安户籍进行认定
    日期:2024-01-05 点击:10次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并非仅凭公安户籍进行认定当事人虽在公安户籍管理登记为多个公安户,但公安户并非征拆程序中的农村家庭自然户,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另外存在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的宅基地及建造的房屋,故行政机关将其作为一户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其合法权益。

  • 当事人对所购商铺的权利能否对抗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日期:2024-01-03 点击:13次

    当事人对所购商铺的权利能否对抗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本法保护。购房消费者应是直接用于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才能称为消费者,才享有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更优的权利。当事人购买的是商铺,目的是投资,并非用于居住,其享有的权利并不足以对抗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也不能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

  • 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归买受人所有!
    日期:2023-12-21 点击:9次

    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归买受人所有!卖方在该协议中的合同权利即为其出卖给买方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现因政府拆迁导致房屋物权消灭,买方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即拆迁补偿款。因卖方尚未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买方请求确认其享有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中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卖方因将被征收标的物出卖并收取了购房款而无权重复享有征收补偿款。

  • 评判无证房屋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应当综合考量房屋来源、建造年代等因素
    日期:2023-12-18 点击:7次

    评判无证房屋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应当综合考量房屋来源、建造年代等因素

  • 违法“住改商”停止经营案
    日期:2023-12-11 点击:20次

    违法“住改商”停止经营案居民小区是最基层的居住环境,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需要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人之间互相尊重和共同维护。个别业主擅自“住改商”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小区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复杂的人流量也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妨碍了物业服务人的正常管理。法院支持物业服务人停止经营、排除管理妨碍的请求,有利于物业服务人开展管理工作,规范小区业主“住改商”的行为,营造安全有序、友好宜居的生活环境。

  • 俞某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违法拆除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日期:2023-12-10 点击:22次

    俞某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违法拆除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妇女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考虑拆迁安置争议形成的法律问题、社会成因和历史因素,为避免给当事人增加诉累,纾解其面临的现实困难,通过公开听证、联合商谈、入户走访等方式,推动当地政府研究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 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日期:2023-12-05 点击:65次

    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如需获取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询办理,而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 未约定工程款付款期限的,施工人可随时主张权利
    日期:2023-12-01 点击:9次

    未约定工程款付款期限的,施工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建设工程纠纷合同案件具有周期长、争议大的特点,故而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会经常性遇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则施工人可以随时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亦警示相关主体一方面在签订合同中要认真仔细;另一方面也要及时积极地行使权利,以防权利受损。

  • 逾期交房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23-11-29 点击:19次

    逾期交房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吿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逾期交房,且至今不具备办理房产登记的条件,违约事实清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 离婚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日期:2023-11-27 点击:17次

    离婚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与集体组织的利益紧密相连,确定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益的前置问题是以什么样的标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但现今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规定,实践中存在多种认识,目前以多元标准为通识观点,认为除具有集体组织所在地户口外,还需结合当事人是否在当地有承包地,是否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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