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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专栏简介

案件快报

  • 安吉展鹏金属精密铸造厂诉安吉县人民政府搬迁行政协议案
    日期:2023-09-25 点击:34次

    安吉展鹏金属精密铸造厂诉安吉县人民政府搬迁行政协议案涉案补偿协议系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达成,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补偿协议的内容未并损害展鹏铸造厂的合法补偿权益,在安吉县人民政府对涉案补偿协议予以追认的情况下,协议效力应予保留。故判决确认安吉县人民政府等设立的临港管委会与展鹏铸造厂签订案涉协议的行为违法;驳回展鹏铸造厂要求撤销案涉协议并依法与其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诉讼请求。

  • 王某诉安徽省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出让案
    日期:2023-09-24 点击:24次

    王某诉安徽省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出让案与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协议的订立程序可能因法律规定作出明确要求而存在多个环节,行政机关在订立此类行政协议前通常需要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正确处理前置行政行为与行政协议订立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前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直接影响行政协议能否订立的,对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救济具有直接影响。本案中,涉案协议的订立,依法需要经过招标、拍卖、确认等前置程序,在所有前置行为已经完成、应当订立行政协议之时,行政机关以前置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订立。

  • 金华市光跃商贸有限公司诉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合同案
    日期:2023-09-24 点击:102次

    金华市光跃商贸有限公司诉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合同案多湖中央商务区征迁指挥部对原告所有的华丰市场综合楼实施了拆除。之后,因被收购房屋性质为商业用地、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双方对适用何种补偿标准有争议,一直未就补偿金额协商一致。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多湖中央商务区金华市光跃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与土地收购货币补偿协议》无效;请求被告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或按现行同类附近房地产价格赔偿原告损失。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纳
    日期:2023-09-23 点击:30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涉案工程即便未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的。承包人可以主张以《承包施工合同
    日期:2023-09-23 点击:34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涉案工程即便未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的。承包人可以主张以《承包施工合同书》的约定工程款结算方式为参照结算工程价款。

  • 中建海峡公司与和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9-22 点击:80次

    中建海峡公司与和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涉工程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属于按照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就该建设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中建四局与大田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9-22 点击:14次

    中建四局与大田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工程竣工验收并非承包人取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必要条件,发包人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负债后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子女,债权人能否起诉撤销?
    日期:2023-09-21 点击:13次

    负债后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子女,债权人能否起诉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规定内容进行了完善,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夫妻一方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撤销相关财产处置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执行中虽以物抵债但未全案终结,案外人仍有权提执行异议
    日期:2023-09-21 点击:39次

    执行中虽以物抵债但未全案终结,案外人仍有权提执行异议,法院裁定将被执行房屋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得到完全清偿,但因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若案外人在”以物抵债裁定“之后而在”终本执行裁定“之前主张对已抵债现有实体权益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不得以“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已执行终结”、“其所提异议超过异议期限”为由驳回其异议。

  • 行政协议的定义及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时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
    日期:2023-09-19 点击:16次

    行政协议的定义及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时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资产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大英县政府应当给付尚欠永佳公司的征收补偿费用人民币794.6万元及资金利息。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资产转让协议书》系民事合同,若属行政协议,永佳公司不履行约定义务将导致其无法救济,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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