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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专栏简介

案件快报

  • 靳某某、博爱县某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06 点击:20次

    靳某某、博爱县某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关于借用资质(挂靠)、转包、非法分包等,住建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有明确、具体规定。主要内容为: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 郑州某工程公司、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山西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06 点击:9次

    郑州某工程公司、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山西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涉及请求权基础的确认问题。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建设工程合同、合伙等关系。郑州某工程公司虽然诉讼请求表述的系工程款支付,但是,由于本案工程尚未进行结算,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已经按照该公司和山西某工程公司之间的转包合同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故而,郑州某工程公司所主张的实际上是其和山西某工程公司合伙协议所约定的工程款,对其诉讼请求应当依据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予以审理认定。

  • 凤辉公司与赤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日期:2023-12-06 点击:26次

    凤辉公司与赤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固定单价,指的是每平米均价,针对的是已经完工的工程。根据已查明事实,赤峰建设公司退场时,案涉工程尚未完工。此种情形下工程款如何计算,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做出规定。判决先以固定单价乘以双方约定的面积计算出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再通过造价鉴定计算出赤峰建设公司完成的部分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用计算出的比例乘以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确定赤峰建设公司应得的工程价款,此种计算方法,能够兼顾合同约定与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并无不当。

  • 在京单位住房管理的工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日期:2023-12-05 点击:9次

    在京单位住房管理的工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行政机关对中央在京单位住房管理的工作信息,系行政机关在行使内部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故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 房屋测绘报告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
    日期:2023-12-05 点击:95次

    房屋测绘报告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

  • 不动产登记查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
    日期:2023-12-05 点击:8次

    不动产登记查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

  • 相对人非善意无过失,则实际施工人无明确授权的交易行为不构成对建筑企业的表见代理
    日期:2023-12-04 点击:10次

    相对人非善意无过失,则实际施工人无明确授权的交易行为不构成对建筑企业的表见代理

  • 酒泉通发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日期:2023-12-04 点击:10次

    酒泉通发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发包方代表,且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联系单、施工日志、通知单等的资料上,作为发包方代表签字的,承包人有理由相信发包方代表具有代理权,其个人签订的关于完工确认单、竣工验收单等应被认定为有效。

  • 因第三人替代履行产生的费用,能否要求违约方支付?
    日期:2023-12-03 点击:6次

    因第三人替代履行产生的费用,能否要求违约方支付?关于第三人替代履行规则的适用条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第三人替代履行规则的适用条件为:第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第二,该债务依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第三,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希望能够继续获得给付。因为债权人选择替代履行系其权利,只有债权人希望或者愿意选择替代履行才有适用第三人替代履行规则的适用余地和可能。在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债务由第三人替代履行而产生的费用,才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

  • 李某、陈某诉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日期:2023-12-02 点击:21次

    李某、陈某诉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房屋行政登记案法院在行政案件中可对抵押权善意取得成立与否直接进行认定。如果房屋登记行为构成违法,但因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则该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法院应判决确认房屋登记行政行为违法而非撤销,保持登记行政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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