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拒绝接收购房款时应如何处理
答: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出卖人因房价上涨等原因不愿履行买卖合同,即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时以各种理由推脱接收购房款,而最终以买受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或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我们认为,在买卖双方就付款问题产生争议时,买受人应当首先举证证明其积极履行了付款义务,在交易过程中,买受人遇到出卖人故意拖延接收房款的,应当保留要求出卖人接收购房款的相应证据,或向公证机关办理购房款提存。在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积极履行付款义务的,出卖人以买受人迟延付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