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如何确定损失?即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对此,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由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赔偿范围应是缔约人积极利益的损失,且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即赔偿无过错方因缔约而支出的费用,如因缔约而支出的交通费、聘请律师的费用以及支付价金造成的利息损失等,不包括因房屋增值的差价。因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于当事人信赖利益的赔偿,其赔偿的目的在于是当事人的利益回复的缔约之前的状态。
第二种意见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包括积极利益损失,如因签约所支出的费用,也包括消极利益损失,即可得利益或履行利益损失,消极利益损失的计算可根据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买受人购买同样房屋所支付价款与原价款的差价来计算。因为信赖利益的赔偿不仅包括积极利益损失,也应包括消极利益损失,该损失即我国学者所指的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我们认为,对于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买受人损失的计算方法,虽然在理论上与合同解除有所不同,前者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后者是违约责任,前者在于赔偿买受人的信赖利益,后者在于赔偿买受人履行利益。但是从审判的社会效果出发,从保护买受人利益出发,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买受人的损失的计算方法应参考合同解除时的损失计算方法,在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时,出卖人应当赔偿因房屋增值而产生的差价。但因该差价即履行利益,而签约所支出的费用是获得房屋差价赔偿的必要成本,因此,在赔偿差价的前提下,买受人的积极费用支出不应再属于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