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 商品房律师

房产律师解析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及无证预售的风险

日期:2012-03-24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42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商品房预售条件

律师应提示开发商,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开发商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4、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5、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开发商已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7、已确定竣工及交付日期;

8、已符合当地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及行政机关规定的开发程序规定的预售条件。

二.无证预售的风险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衡量商品房预售行为是否合法的最直接、最关键的书面证明文件。律师应提示开发商,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订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在法律上无效。但如果开发商在买受人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同可被认定为有效。

由于买受人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应注意该证记载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特别是在开发商对同一项目实行分期开发或分阶段施工时,注意不要将预售证用于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屋的销售。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