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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陪购之预售环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解析(二)

日期:2012-03-23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475次 [字体: ] 背景色:        

十一.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的正常运行

房产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合同在这方面往往约定的不完整、不详细,应当将主要的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建筑明确列出,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排水、电梯、停车场、全部小区道路和绿化(景观)、管道煤气、电信、有线电视等。

律师应提示买受人,上述设施等的交付时间不应晚于房屋交付时间,否则等于交了房仍无法正常使用。律师还应提示买受人,如合同内容为:"达不到上述条件的,逾期期间减收物业管理费",类似的约定为无效约定,因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不是同一企业法人,应改为"由开发商代交减收的物业管理费。"

十二.关于产权登记

1、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注意,由开发商提交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资料的时间不能过长,不宜超过一年。

2、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注意,如因开发商责任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时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违约金应按日计付,而不应接受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十三.关于合同第十七条

1、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及外墙使用权应约定属于全体业主。

2、楼宇和小区的命名权应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归全体业主。

十四.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要求开发商向买受人出示开发商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并复印该合同,注意合同条款可能会损害业主利益。

十五.关于业主临时公约

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业主临时公约对业主有约束力,应向开发商索取副本.

十六.关于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

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即使不交付备案也属有效的法律文件,因此,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认真研读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

十七.项目转让与预售合同的处理

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如开发商将开发项目转让给他人且转让前已经进行商品房预售的,转让人应当将项目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可以约定)内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未按照前款约定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当由项目受让人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

十八.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房屋销售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房屋分层、分套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买受人按照分层、分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取得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十九.对开发商违反诚信原则的惩罚

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出现下列五种情形并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

5、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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