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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无可归责于双方情形

日期:2016-10-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66次 [字体: ] 背景色: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无可归责于双方情形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致合同解除,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阴阳合同、税费负担、遗漏条款等,往往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一方提出解约理由的原因。当事各方应对交房时间和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尽量不要采用口头约定方式,在无证据证明,对方否认情况下,口头约定相当于无约定。

【2】因受房地产市场国家调控政策影响,导致首付款、税费增加能否被认定为情势变更,而属于“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实践中仍需要根据具体情形,由法官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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