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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合同和宅基地转让登记谁更有效率

日期:2012-03-14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563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村民黄某夫妇决定搬到城里居住,于是打算将房子卖掉,村民柳某听说后,就找到黄某协商购买其房屋,达成一致后,请了村里的长者作为证明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后来,同村祝某在不知黄某房屋已卖给柳某的情况下,以更高的价格购买了黄某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与宅基地的过户手续。请问,黄某的房屋应该归谁?
【法律解析】
黄某的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祝某。本案中,虽然柳某与黄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在前,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从法律上来说,房屋仍然属于黄某所有,在登记之前柳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祝某签订的合同虽然在柳某之后,但是因为它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而且祝某也不知道柳某与黄某合同的存在,所以他与黄某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在办理登记手续后,祝某就取得了黄某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柳某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要求黄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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