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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房屋拆迁

52幢房屋被强拆 19村民状告市政府和城管部门

日期:2015-10-30 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网 阅读:25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东方市八所镇19名村民状告东方市政府、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东方市城管”)行政赔偿案,日前在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2013年4月,东方城管牵头组织“拆违”,八所镇皇宁村村民52幢一万多平方米的“违建 ”被拆除。之后,在这次“拆违”行动中房屋被拆掉或破坏的5户19名村民将东方城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损失约450万元。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方城管对前述村民违法建筑作出的确认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前述村民所建房屋在规划区内未报建,属于非合法财产,不予赔偿。

这一判决并未被村民们接受,随后他们又将东方市政府和东方城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记者 陈标志

19村民:民房遭违法强拆,索赔460万元

原告卢某、符某、卢某生、卢某利、卢某丰等19名村民在诉状中称,2013年4月17日,被告组织数百名相关人员以“新小线建设项目违建户 ”的名义,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新小线”拆迁范围以外的民房,被告的强拆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原告村民认为,被告强拆的民房具体位置根本不在被告所指的“新小线规划区”内。被告借“新小线规划区建设项目”为名,强拆位于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原告的民房,明显违法,侵犯原告的财产,应依法赔偿原告损失。况且原告改建的住宅已依法向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已批复同意。原告被强拆的房屋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财产。原审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武断认定被告房屋为非合法财产,不予赔偿是错误的。

原告请求法院撤销东方市人民政府东府(2011)97号《关于等四风新街至小岭道口工程项目用地征收的通告》及相关文件,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民房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强拆至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共计460多万元。

东方市政府:属违法建筑,是依法批准拆除

东方市政府在递交给法院的答辩状中称,东府(2011)97号《通告》是东方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原告的撤销诉请。此外,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是市政府、城管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本案中,强制拆除的决定是由东方市城管依法作出的,市政府依法批准的,具体的强制拆除行为是由东方城管依职责、职权、法律作出的,按照《行政诉讼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请的被告应是东方城管。

东方市政府同时认为,原告房屋是违法建筑,不存在财产权。市政府批准强拆,东方城管具体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职责没有侵犯原告的财产权。依据《国家赔偿法》及有关规定,只有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才作出赔偿,本案中被强制拆除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原告没有合法权益,原告的赔偿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城管部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是合法的

东方城管辩称,他们认定卢某等19名村民在“新小线”范围内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参与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卢某等19名村民的诉讼请求,确认东方城管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合法并维持其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第三人东方八所镇皇宁村民委员会答辩认为,5户村民建房均向村委会申请并得到批准,虽申请资料并不规范详细,但由于村级组织管理滞后,责任不在农民。“政府强拆村民房屋属于越权”。

日前,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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