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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私人博物馆遭强迁 法院判区政府赔50万

日期:2015-10-21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网 阅读:259次 [字体: ] 背景色:        

昨天,发生在2012年的上海“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馆”强迁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驳回原告刘光嘉、朱荣周要求确认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政府对宅基地房屋、庭院与相邻鱼塘实施强制搬迁行为违法等诉讼请求;原告因观赏鱼、奇石盆景等物品损失,法院判被告赔偿50万元。法院认为,原告将公证视频中的对话内容解读为当场抢劫分赃,有悖常理,缺乏证据佐证。

区政府强拆引发官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30日,闵行区房管局向拆迁人上海啸宇房地产公司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刘光嘉、朱荣周的宅基地房屋与相邻鱼塘纳入拆迁范围。2009年9月7日,因拆迁基地仅原告一户未搬迁且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就该户宅基地房屋与相邻鱼塘的安置补偿,向闵行区房管局申请裁决。2009年9月30日,闵行区房管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对该原告户的宅基地房屋与相邻鱼塘作出安置补偿,要求其15日内搬离原址。原告对裁决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11年11月28日,闵行区房管局向闵行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生效拆迁裁决,法院经审查后准予执行裁决主文第六项即“15日内搬离原址”的内容。

2012年4月27日,被告对原告户宅基地房屋及围墙内相邻鱼塘上构筑物、附属设施等室内外物品组织实施强制搬迁,并由闵行公证处、上海宏大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场公证、评估,后被告将强制搬迁物品分别交由上海颛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颛桥镇动迁办等保管,其余搬迁物品于当日转移至裁决安置房内。当日鱼塘中的水抽干后,有鱼数十条,未清点公证和委托代养。

另查明,拆迁人多次要求原告办理安置房入户及搬迁物品移交手续,原告除领取少量物品外,其余物品均未领取。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曾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因差距悬殊,未达成一致。

法院称强执有职权依据

法院认为,被告闵行区政府对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房屋拆迁裁决内容,依法具有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职权依据。从拆迁许可证、估价分户报告、裁决申请及裁决书内容看,均将宅基地房屋与相邻鱼塘纳入拆迁补偿与搬迁范围,被告强制搬迁未超越范围。

原告对拆迁裁决既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经多次催告未果,被告遂组织实施强制搬迁,对原告户的可搬迁物品以清点、登记、拍照、摄像等方式公证证据保全,对需评估物品委托评估,搬空确认后将物品移交保管,被告强制搬迁符合程序规范。

原告将公证视频中的对话内容解读为当场抢劫分赃,有悖常理,缺乏证据佐证;被告当庭反驳意见有理有据,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对其宅基地房屋及相邻鱼塘“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馆”组织实施强制搬迁行为违法的两项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表明,原告户围墙外的奇石与盆景、鱼塘中观赏鱼等物品,公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物品损失系因被告疏忽遗漏所致,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应赔偿可搬未搬物品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被告闵行区政府2012年4月27日对其宅基地房屋、庭院及相邻鱼塘“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馆”组织实施强制搬迁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2012年4月27日对原告户组织实施强制搬迁中造成原告布谷钟与水晶吊灯、鱼塘中观赏鱼、围墙外奇石与盆景等可搬未搬物品损失的行为违法;判令闵行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可搬未搬物品财产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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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贵民告官”案索赔2.9亿元

上海“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馆”强迁行政诉讼一案,因为原告刘光嘉、朱荣周夫妇向上海市闵行区政府提起了20项诉讼请求及共计约2.9亿元的索赔,曾被称为“有史以来最贵民告官案”,同时还因一段疑似“分赃视频”一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在2013年年末的庭审上,双方第一个争辩的焦点就是“私人博物馆”是否在强拆范围内。

闵行区政府提供给法庭的强拆现场公证视频里的一些对话,则引发有官员“洗劫、分赃”质疑,诸如“这些东西我都要。”“好一点的镯头(手镯)有吗?”“这里有玉器之类的东西,可以拿吗?”

被告闵行区政府代理律师张鹏峰在法庭上表示,首先,依照正常人的常识即可判断,若要洗劫、分赃,何必要特意在公证摄像机前将分赃谈话录制下来公之于众,唯恐自己的洗劫、分赃行为天下人不知?他举例说,工作人员提到:“你让镇里的人好好打包”,原告声称这是在分赃,但这段视频其实正在拍摄酒柜,对其证据保全,工作人员提醒对于酒类物品要好好打包,以免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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