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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拆迁安置房

为女儿“赚”拆迁房 村书记一审判11年

日期:2015-10-21 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巍 阅读:241次 [字体: ] 背景色:        

利用村里遭受泥石流灾害后,政府出钱搬迁、盖房的机会,延庆县永宁镇偏坡峪村原党支部书记钱某,将不应享受政策的两个女儿作为搬迁户上报,骗取搬迁补助资金用于支付搬迁安置房费用。日前,延庆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钱某贪污12余万元拆迁款,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骗完搬迁款又获安置房

2008年起,北京市对泥石流高发村落村民实施搬迁,延庆县永宁镇偏坡峪村也在其中。

延庆检察院指控,时任偏坡峪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钱某,为使不符合搬迁补助政策条件的大女儿、二女儿两家享受搬迁政策补助,利用协助永宁镇政府实施整体搬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擅自以村委会的名义将大女儿一家四口、二女儿一家三口作为搬迁户上报至永宁镇人民政府,分别骗取搬迁补助资金8.2万元和6.9万元。上述款项均通过永宁镇人民政府拨付到偏坡峪村,其中8.2万元用于支付钱某大女儿家从该村分得的新建搬迁安置房的费用。

此外,钱某还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用公款4万元购买的本村小学房屋院落,作为搬迁安置房分配给二女儿家居住使用。钱某归案后,其家人代为退赔8.2万元赃款。

受审辩称“不了解政策”

钱某受审时否认指控,称自己并不了解按照搬迁政策,必须有户口才能获得搬迁补助资金和安置房。其辩护人则提出,钱某无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也没将搬迁补助款据为己有,不构成贪污罪,且指控金额的事实有误。

法院判决认为,钱某作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户籍工作及从事搬迁等行政管理的职务便利,骗取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钱某为大女儿利用8.2万元搬迁补助款建了新房,用4万元搬迁补助款收回小学校并已实际使用,贪污数额应认定为12.2万元,以贪污罪一审判处钱某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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