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但实务中难以执行,属地登记机构无法得知出嫁女是否嫁到另一个村,是否已经取得新村集体的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