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农村土地专栏简介

农村土地

  • 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土地收储,这三者存在哪些区别?
    日期:2024-02-08 点击:10次

    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土地收储,这三者存在哪些区别?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 地类是怎么划分的?认定的标准是哪些?
    日期:2024-02-08 点击:5次

    地类是怎么划分的?认定的标准是哪些?地类即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依据土地主要利用方式、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进行划分、归类。地类划分遵循不重不漏原则,当用地具备多种用途时,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

  • 耕地保护重点知识10问10答
    日期:2024-02-08 点击:7次

    耕地保护重点知识10问10答耕地“进出平衡”针对的是“非粮化”,其核心是“转一补一”,是农用地之间的转换,管控的是农用地内部,即:对经依法批准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均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耕地“占补平衡”针对的是“非农化”,其核心是“占一补一”,是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转换,管控的是建设占用,即: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存在登记瑕疵的,土地经营权的效力认定
    日期:2023-12-28 点击:7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存在登记瑕疵的,土地经营权的效力认定土地经营权是依土地经营权合同设立的,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兼具债、物性质的权利,在审查土地经营权效力时应依照合同规则审查土地经营权合同,而其中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效力应作为合同效力的认定环节,并且法院可以适用合同规则直接审理,不需要当事人提起撤销权证之诉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出租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日期:2023-12-22 点击:8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出租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后者是针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细化的规范,广东省政府根据该决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有权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流转。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承认案涉租赁合同的效力。

  • 离异妇女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
    日期:2023-12-22 点击:21次

    离异妇女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法院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本案中,村民小组在其自治范围内行使村民自治权,就征用土地补偿款经民主议定程序确定方案,规定已经结婚但户籍未迁移的村民不参与分配。虽然议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决定的分配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对集体组织收益所享有的平等分配权。经向双方释法,双方自行和解,原告遂撤回起诉。

  • 土地互换后,承包户多耕种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日期:2023-11-27 点击:22次

    土地互换后,承包户多耕种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农村的资产、资源、资金(统称三资)清理,是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进行合理清查、整顿和完善,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引申出的问题是,互换的土地包括国有土地,且互换土地的一方是某村第九小组还是某村委会,当诉讼至法院时权属仍不明确的情况下,该案是否属法院受案范围。

  •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何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日期:2023-11-26 点击:8次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何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作为中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目标在于放活经营权的同时,不损害农民利益。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则为放活经营权的具体举措之一。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而言,存在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不论是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抑或是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依法进行流转。

  • 预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不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
    日期:2023-11-14 点击:15次

    预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不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权利。虽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仅通过预登记申请获得预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非国有土地使用权正式登记确权证书,预登记行为不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

  • 关于印发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的通知
    日期:2023-11-01 点击:16次

    关于印发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的通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涉土地征收征用纠纷呈现增长态势。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地补偿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更为复杂。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大对涉及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更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选编了6件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