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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问题专栏简介

农村问题

  • 村民自建房屋施工人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日期:2024-07-09 点击:2次

    村民自建房屋施工人受伤责任如何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胥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温某因安装的吊机不牢固,出现脚架脱落,也应自负一定的责任,李某、王某、陈某3人无需承担责任。因为胥某将自己的房屋建设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3人施工,负有选人的过错,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除了温某自身应承担过错责任外,胥某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而李某、王某、陈某也应分担本次事故责任的损失。胥某作为工程发包人,负有选人的过错,而李某、王某、陈某与温某作为合伙人,对温某的损失也应分担一定比例的损失,才显公平。

  • 村委会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未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
    日期:2024-06-24 点击:2次

    村委会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未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但已实际履行多年的,承包经营合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
    日期:2024-06-22 点击:7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系针对发包方的发包行为而言,不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 村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过发包方同意,也未经过村民会议
    日期:2024-06-22 点击:3次

    村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过发包方同意,也未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转让行为无效

  • 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规则构造
    日期:2024-06-11 点击:2次

    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规则构造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理论视阈内,《民法典》第 363条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被认定为兼具宅基地资格权能与宅基地地上权能的用益物权。而为使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在法理上应当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视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特殊情形。申言之,一旦被继承人死亡,则应当认定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其所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份额将被直接分置为被继承人宅基地资格权与欠缺宅基地资格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或其份额。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还是营利法人?
    日期:2024-06-06 点击:3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还是营利法人?《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为特别法人,其分类上的不确定引起主体立法路径选择的难题。辽宁大学法学院郭洁教授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营利法人地位及立法路径》一文中,指出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于营利法人类型更为合理;并在专门立路径的基础上,选择企业法的立法模式。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论纲
    日期:2024-05-30 点击:11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论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下的特别法人类型,其既展现和承载了传统私法理论中法人的基本属性和制度价值,又因根植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而展现出深刻的特别性法理内涵和制度价值。

  •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提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路线图”
    日期:2024-02-06 点击:23次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提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路线图”文件提出,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为底线,以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为重点,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强化农民增收举措,打好乡村全面振兴漂亮仗,绘就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新画卷,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前提条件
    日期:2024-02-05 点击:30次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前提条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前提条件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然后进行层报审批合格后方可登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妇女离婚不影响其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日期:2024-01-22 点击:52次

    妇女离婚不影响其享受村民福利待遇本案中村委会作出的《两委决议》并未侵犯离异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村委会在适用该决议的过程中,对决议的解释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婚姻自由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关于平等、和谐之价值导向。我国倡导婚姻自由,已婚妇女与离异妇女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存在差别,妇女的婚姻状态也不应成为认定其是否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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