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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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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二房东处租下隔断房租客提前退租是否合理?
    日期:2025-08-16 点击:22次

    隔断房、群租房被取缔风险高,承租人签约前应实地查看并核对房屋格局与房产证是否一致,确认房屋的合规性。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如果已实地查看房屋,对房屋结构包括存在隔断间等特定情况明知且接受,通常视为对该房屋状况的认可,事后一般难以以此为由解约免责。

  • 孙某诉某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日期:2025-08-09 点击:12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 约定以业主支付价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前提的条款,不能作为总包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日期:2025-08-08 点击:9次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合同约定以业主方付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的,该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如果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总包方以合同约定业主方付款系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分包方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房产存在原居住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司法拍卖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
    日期:2025-07-28 点击:33次

    执行中,人民法院拍卖的房屋存在原居住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足以影响买受人竞买该房屋的缔约基础,属于应当披露拍卖财产的重要信息。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对该信息未予披露,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据此主张构成重大误解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应由现有家庭成员共同享有,不以签订合同时的家庭成员为限
    日期:2025-07-26 点击:8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土地承包经营的依据,以固定农户承包相应土地亩数确定。但合同的签订并不影响在农户内部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享有该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且不以签订合同时农户现有家庭成员为限。农户家庭有成员死亡的,该死亡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获得的承包收益,可以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和后果,但相关遗产数额仅以其死亡时已经获得或虽尚未取得但已经投入资金、付出劳动即将取得之情形为限,不包括死亡后承包土地新产生的流转收益。

  • 无证房产司法拍卖买受人垫付首次登记税费的处理规则
    日期:2025-07-16 点击:33次

    无证房产司法拍卖买受人垫付首次登记税费的处理规则一方面,现状处置无证房屋的拍卖程序以现状交付买受人即告终结,后续办理产权登记并非必经程序,因此,买受人为办理产权登记而垫付的税费,不属于应当扣除的执行费用。另一方面,无证房屋买受人基于垫付税费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事实而形成的债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应属普通债权,其既非法定的优先受偿债权,亦无从成交款中先行扣除之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对无证房产买受人所提从拍卖成交款中退还垫付税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也为网络司法拍卖中该类型的涉税问题提供了办案思路。

  • 未经购房者同意,开发商不得解除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
    日期:2025-07-14 点击:11次

    未经购房者同意,开发商不得解除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制度,正逐步取代房屋维修基金制度,成为守护“安居”的坚实屏障。保险法第十五条赋予了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体现了法律对于投保人处分权的尊重,但在某些新类型保险中也应考虑被保险人的权益,对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进行一定限制。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投保人为开发商,但最终受益人为购房者,具有显著的利他属性。

  • 违约损失赔偿的价差计算规则
    日期:2025-07-14 点击:16次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0条以非违约方是商事主体为视角,将差价损失界定为可得利益损失,限制了差价计算规则的适用范围。非违约方是消费者时,差价损失并非为一种可得利益损失。为了规则适用的安定性,应将合同已解除当作差价计算规则的前提条件。差价计算规则的显著特色是,将非违约方所负减损义务内化为其核心构成要素,从而使差价损失赔偿摆脱减损规则的限制。违反持续性定期合同的损失赔偿,同样有可能差价计算规则。《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1条可理解为,关于确定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及该期限内损失赔偿的例示性规定。

  • 违章建筑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认定
    日期:2025-05-13 点击:83次

    违章建筑因其违法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建造者对违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权,但基于建造成本的投入及占有事实而享有占有利益,有权请求侵占者返还违章建筑并支付占用费。

  • 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就一定享有所有权吗
    日期:2025-05-10 点击:19次

    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机关颁布的权利证明文件,其衍生于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初步证明效力,但其只具有不动产权利的推定效力,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上所有权存在与否。即便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登记人并不当然享有所有权。对于不动产真实权属,需要审查不动产登记原因。涉及交易关系取得不动产权,需要审查出卖人是否为有权处分,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房产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满足上述条件,买受人可取得房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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